2010年9月,國家釋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同年年底就這一部門規章又釋出了對應的實施細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兩份部門規章出臺前,央行已經就非金融機構支付問題和制定規章的原因做了官方解答(《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以及徵集意見稿。
六年來,有關非金融機構支付的研究卻還是很少,主要的研究都是集中在對各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責任和定性上。這些研究無不反映了人們對於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懷疑。畢竟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像銀行一樣,有專門的國家政策規範監管,又有諸多駐點場所。如果有不明白的事情,可以跑到現場去人工諮詢一下,機器是死的,人是變通的,關於資金轉移、變更的諸多情況都可以向銀行員工諮詢並得到驗證。但第三方支付平臺面對使用者只有冷冰冰的統一提示,模糊的提示語言還會讓人摸不著頭腦,大家輾轉多次後,最終還是選擇人工客服來解決問題。
2013年,微信推出支付功能。不管國家出臺怎樣的政策來規範第三方支付平臺,老百姓一般只關注新技術對生活帶來的便利。於是,除了出門付款買東西,人們開始在借貸中也使用網路支付,甚者有直接在微信上談好利息和還款日期,直接轉賬。
但微信轉賬是有限額的:
自今年3月開始,微信開始收取提現手續費
這些支付平臺的操作限制是否會必然導致人們經過微信支付形成的借貸金額比較小呢?不一定,人們可以約定定期分批轉賬,最後借足約定本金數額就可以了。
儘管律師們經常對人們作出民間借貸時給出許多的建議,但每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比例依然很高,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比例也仍然是最高的。
使用網路支付的自然人借貸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當人們對彼此有一定的信任感以後,就會直接找個簡單的付款方式轉賬,口頭約定一下還款日期而已。如果互相之間還是經別人介紹的,就會約定利息和還款日期。如果分批轉賬借了大量資金,大家就會對利率和還款日期規定地更詳細。
如果微信支付平臺運營順利,資金轉移正常,人們發生借貸糾紛,打官司時一般會多考慮一下提取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是否會被法院採納的問題。
將微信支付的“零錢明細”清單打出來,上面沒有任何公章。要使用微信記錄作為電子資料型別的證據,可能要經過鑑定,鑑定流程因地而異,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定。如果想回避鑑定證據這類麻煩的工作,要證明借貸關係實際已經發生,還是要補充提供相關的銀行流水來作證據。下面就列舉了一些用銀行流水補充證據,避免了對微信交易詳情做鑑定的案例。但現在各地法院對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處理方法不一致,具體還要在辦案的時候和法官溝通了解。
另外,人們透過微信語音進行的口頭借貸協議有可能可以被納入認定借貸關係的證據當中,但語音內容是否為本人錄製,也會影響到證據被採納的可能性。
法院處理的這些案例估計是在確認了使用者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微信使用者沒有實名認證,借貸雙方就借貸主體有爭執,那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畢竟,要賴皮不還錢可以說出很多理由。法院為了保證不讓人誤擔債務,也會作更詳盡的調查,力求判決得當。
如果微信支付平臺運營出現差錯,資金轉移異常,要跟進完成民間借貸案件的舉證工作就麻煩了。
首先,借款方可能會不承認自己已經收到借款,為了證明出借行為是真實的,出借人要先找微信平臺確認資金的流向,怎麼確認,目前只能提交問題,等待回覆。
微信平臺是否會對資金轉移異常負責?首先騰訊公司是不負責的,因為微信平臺支付功能由財付通公司提供技術支援,而在他們的《財付通服務協議》中第七條顯示如下:
財付通公司宣告不負任何責任,當然,這種宣告未必合法,但你要讓財付通公司出面證明資金流向,就又要打官司讓財付通負責,然後再看資金走向,然後才能去討論資金借出是否實際借出,為了打官司A要先打官司B,這是常見的訴訟策略,不想混淆程式和前後因果關係的話,找個律師吧。
有人說何必這麼麻煩,去銀行找流水就好了嘛,這樣的話,資金去向不就很清楚了嗎?假設系統故障,連銀行都無法收到資訊,從而沒有交易記錄,那該怎麼辦呢?當然,這是比較極端的假設情況了,目前也還沒發現這種案例,所以,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微信支付現在成為民間借貸的新形式,引發的問題有可能會更多,但會引發怎樣的問題又是人們無法想象的。在網際網路時代中出現的新形式民間借貸案件中,只有抓住核心糾紛,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