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養了一隻泰迪犬,某天在小區裡面遛狗時,鄰居小明路過,見小李養的泰迪犬非常可愛,就想逗逗狗,沒想到泰迪犬害怕陌生人,將小明咬傷。請問,小明能夠要求小李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小李遛狗沒有牽繩呢?如果小李養的是藏獒呢?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解讀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換句話來說,被侵權人不需要去證明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只需證明他們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了損害即可。但是,飼養人也不是無條件全部賠償,如果被侵權人故意毆打、挑逗、無視警戒標誌、不聽管理人員勸阻而跨越隔離設施接近、盜竊他人動物而使飼養動物傷人,那麼其行為構成重大過失,此時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侵權人的責任。與此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246條,如果飼養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將飼養的狗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給狗戴嘴套等,進而造成他人損害,那麼只有在被侵權人是故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
本示例中,小明挑逗泰迪犬被咬傷,應由泰迪犬的飼養人小李承擔侵權責任,但其責任可以被減輕。如果小李遛狗沒有牽繩,那麼就算小明是因為逗泰迪犬才被咬傷,小李的責任也不能被減輕。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如果小李飼養的是藏獒等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那麼無論小明是否有逗狗行為,小李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
綜合整理自靈壽縣司法局、網路
編輯: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