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商業歷史上,有一句廣為人知的諺語 “買的沒有賣的精” 。
尤其是在當下的買房中,由於資訊的不對稱,購房者往往在不知不覺中掉進去了開發商的陷阱,事後因為合同上的白紙黑字,又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以下是蘭兒老賊在網上查詢並諮詢相關從業人員在簽訂房地產預售買賣合同附加協議的時候整理總結出來的九類套路、陷阱。如下:
一、出賣人否認補充協議當中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藉以免除自身法定責任;
二、出賣人利用單方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為己設定免責條款;
三、出賣人逾期交房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不對等,涉評條款在同樣違約的情形下,無論是解約期限還是違約金設定,均對買受人一方不公平,應當進行調整;
四、“不可抗力”的範圍過於寬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其適用範圍有邊界,如天氣因素、第三者過錯行為等是可預見的,不屬於“不可抗力”;
五、出賣人將屬於業主共有的大堂、電梯間等物業,規定為出賣人所有,此舉違反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六、按揭不成不論原因均需要買受人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內一次性付款,市消委會認為按揭不成的原因有多種,一概要求買受人承擔一次性付款,不符合法律規定;
七、不論逾期付款金額大小,出賣人都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該條款的設定不公平不合理;
八、不合理規定以預繳物業服務費為交房條件,買受人支付物業管理費是入夥後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與出賣人無關,不應當作為出賣人交房的條件;
九、買受人需在房屋產權期限內“終身”向出賣人繳納物業服務費,但對該筆費用的具體內容未作說明,買受人的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