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捋清一個問題,我們作為購房者其實已經把房款全額支付給了開發商,但我們本身只有首付款,尾款是銀行借給我們的,只是銀行為什麼會平白無故借給老百姓幾十甚至上百萬呢,因為我們是把將要拿到的房屋抵押給了銀行。
但在,由於當時這筆銀行貸款是由銀行直接轉給了開發商,導致很多老百姓的心裡會把銀行和開發商混為一談,認為他們是一夥的。但其實在這關係中,我們購房者即作為債務人欠著銀行的錢,又作為債權人開發商欠著我們的房。所以我們欠銀行錢,肯定要還,借錢還錢,誰都知道是天經地義的事。有人不理解了,說我的房面臨著拿不到的風險,我憑什麼還給銀行還錢呢。
如果說,現在還未到購房合同所約定的交房日期,莽莽然的欠貸肯定是不行的。如上所梳理的關係,意味著購房者首先違約不還借款。那勢必會面臨著被銀行起訴,甚至影響徵信,上黑名單的風險。
但是,如果開發商到了合同約定的日期,還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給老百姓交房,甚至爛尾,那麼老百姓肯定是無法承受既拿不到房又要面臨還貸的生活負擔,那此時是否可以底氣不足的拒絕還貸了呢?
雖然此時,購房的老百姓無任何過錯,購房人在無法得到自己的房子的同時,還要成為還款義務人,繼續向銀行還貸,既不符合貸款的法律特徵、政策背景、也不符合按揭貸款商業模式的價值安排。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之規定,應該由開發商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
但是,如果真如上述操作,那面臨的結局就是,房肯定是沒了,因為合同解除了。但付的首付以及這麼多年還的貸款及利息,也是打水漂了。因為開發商爛尾大機率原因就是因為資金週轉不過來而導致工程無法推進,說白了開發商沒錢。
所以,實務操作中,老百姓都不願意承受雞飛蛋打的局面,大機率咬著牙也得繼續還貸,只希望萬一有其他接盤俠出來,又挪活了樓盤。哪怕等幾十年,也許有一天能拿到自己的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