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新建的小區在售樓部的設計樓盤立體圖上只顯示每棟的位置和小區的附近的道路規劃,並看不到建垃圾轉運站和公廁的規劃,但等到房屋交工後後期在小區內部建起了垃圾轉運站和公廁,甚至都把附近樓棟三層以下的採光遮擋得嚴嚴實實的,導致受影響的業主紛紛拉起條幅去維權,要求還大家一個清潔、舒適的居住環境。碰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一、要看開發商與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要建立垃圾站,那麼小區內不能後期建設垃圾站,政府應另行選擇建設垃圾轉運站的地點,畢竟建設垃圾站會對小區的居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
二、如果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約定,開發商在預售樓盤時應當明確標註並提示購房者注意,因為這畢竟會影響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如果開發商沒有明示購房者注意,按市價甚至高於其他樓棟的價格出售商品房屬於典型的欺詐,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可撤銷的。
三、如果購房人在明知有垃圾站的情況下,基於價位的考慮自願購買的應當屬於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的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符合以下的要求:
1、生活垃圾轉運站選址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應綜合考慮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模式、運輸距離、汙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應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應滿足供水、供電、汙水排放、通訊等方面的要求。
2、轉運站不宜設在大型商場、影劇院出入口等繁華地段,鄰近學校、商場、餐飲店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
3、轉運站宜與公共廁所、環衛作息點、工具房等環衛設施合建在一起。
4、垃圾站的總平面佈局應工藝合理、佈置緊湊、交通順暢、便於轉運作業,應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等要求。轉運的作業區應置於站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車輛出入口應設定在站區遠離周邊主要環境保護目標的一端,並應設定圍牆。
5、另外還對轉運站的規模,工藝、裝置及技術要求,建築與結構,配套設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等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如果垃圾轉運站在後期的執行中存在環境汙染等情況,居民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