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在計算房屋拆遷補償總額時要參考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計算標準具體會以待拆遷房產證上所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準。
如果相關證書上記載的房屋面積為居住面積,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換算係數對房屋建築面積進行換算,具體換算方式如下:
1、公寓建築的換算係數為2.06;
2、獨立住宅建築的換算係數為1.83;
3、新裡住宅建築的換算係數為1.82;
4、新工房建築的換算係數為(有電梯、成套)2.00;
5、新工房(無電梯、成套) 建築的換算係數為1.98;
6、新工房建築的換算係數為(無電梯、不成套)1.94;
7、“兩萬戶”新工房建築的換算係數為1.65;
8、舊裡住宅建築的換算係數為1.54;
9、簡屋建築的換算係數為1.25。
如果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沒有房產證,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