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蘭臺
什麼是“航行自由”?
“航行自由”這一提法最開始出現在17世紀,原因是1493年,當時的羅馬教宗亞歷山大六世為了仲裁西班牙與葡萄牙在殖民地上的爭端,將太平洋上的一條子午線作為葡萄牙與西班牙兩國在海洋實行控制權力的分界線,兩國在各自的控制區內享有商業壟斷權。
到了17世紀初,向海洋進軍,開拓新的殖民地已經不再是西班牙與葡萄牙的專利,作為新興資本主義大國,荷蘭堅決反對西班牙與葡萄牙的“子午線”,1609年荷蘭著名法學家格勞修斯發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論》,反對海洋被任何國家所控制。
到了19世紀,公海自由行動原則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實際上都獲得了歐美列強的承認,同時領海制度也逐漸成型。
到了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推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規定了世界各國都有在公海的“航行自由”。
到了1979年,美國專門提出了一個“ U.S. Freedom of Navigation (FON) Program”(美國航行自由計劃)
這個計劃的核心就是美國認為如果世界上某一個國家所宣佈的海洋權益與領海範圍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衝突的話,美國就會單方面判斷該權益為“過度宣稱”,美國認為這種“過度宣稱”嚴重損害了美國商船以及美國海軍的合法權益。
那麼,美國是怎麼知道世界上哪些國家所宣佈的海洋權益與領海範圍屬於“過度宣稱”呢?
美國海軍每年都會派出軍艦在沿海各國進行測試,看看有沒有哪個國家真的敢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那麼,美軍是怎麼測試的呢?
以南美洲尼加拉瓜為例,雖然尼加拉瓜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但是它卻單方面宣佈自己的領海寬度是 200海里;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不得超過 12海里。
美國海軍為了測試尼加拉瓜究竟是真的執行“200海里領海”政策還是僅僅只是宣稱,每年都會派軍艦挨著尼加拉瓜12公里領海線進行航行。而且事先也不會通報。
如果尼加拉瓜僅僅只是口頭抗議,那麼美國海軍就當尼加拉瓜沒有真的執行“200海里領海”政策;如果尼加拉瓜空軍以及海軍對進入“尼加拉瓜200海里領海”的美國海軍軍艦實行驅逐甚至開火的話,美國就可以確認尼加拉瓜是真的執行“200海里領海”政策。
當然,尼加拉瓜不會腦子進水了,真對美國軍艦開火。
當然,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美國海軍雖然宣稱自己遵守並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美國參議院並沒有批准美國政府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不過,在美國海軍軍法總署的網站上,美國海軍解釋了為什麼美國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海軍依然在實際行動中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事。
美國海軍的解釋是國際習慣也是國際法的一部分,雖然美國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美國海軍依然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美國以及世界其他海洋國家都擁有約束力。
比如北歐國家丹麥就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美國海軍依然每年會跑到丹麥領海之外轉一圈。
其實《國際法》專門有一段就說過,國際慣例也是國際法的一部分,一個新成立的國家雖然暫時沒有加入任何國際組織,未簽署任何條約,但是它也必須要遵守國際習慣以及國際法。
不過雖然理論上是這樣,但事實上“航信自由”只是美國單方面霸權主義的體現,因為在之前很長一段時間裡,全世界其他國家水上艦艇規模加起來還不如美國一個國家,所以美國可以宣稱美國海軍在維護“航信自由”,世界其他國家也對美國無可奈何。
即使在蘇聯全盛時期,蘇聯海軍的規模也遠遠遜色於美國,極少會到美國12海里領海附近航行。
但是,隨著美國單方面不斷在南海挑釁我國12海里領海,美國海軍軍艦無視我國南海12海里禁令,擅自進入南海我國領海12海里之內。
是可忍孰不可忍,而且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中國海軍建設擁有了長足進步。
既然美國海軍宣稱它在全世界測試沿海各國是否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那麼中國海軍也一樣可以測試美國是否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因此,為了打擊某些流氓國家的囂張氣焰,中國海軍也將派艦艇透過美國夏威夷州,而且也會極限測試美國是否真的遵守12海里領海原則。
雖然我們的行為和美國一樣是在測試沿海國家是否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西方媒體依然對中國海軍的正常行為充滿了惡意的解讀。
比如英國《太陽報》就宣稱“中國海軍艦艇透過夏威夷附近的美國水域,從而喚醒了(西方國家)對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恐懼。”
我就不知道這有什麼可以恐懼的?
美國海軍能測試各國是否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海軍也能測試美國啊。
這才是“航行自由”的本意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