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探礦權尤其是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的取得和行使,是一種風險投資行為,探索性較強,勘查結果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整個勘查過程結束之前,即未找到有工業價值的礦體或找到有工業價值的礦體而未辦理採礦權許可證之前,很難將其視為一項資產存在。採礦權的取得和行使,因其具有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故是一種生產經營行為。由於開發礦產資源蘊含的巨大經濟利益,採礦權——礦產資源使用權,已經與土地使用權一樣,成為市場上炙手可熱的無形資產,日益顯現其很強的資金融通功能。
由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探礦權作為抵押貸款擔保,條件尚不具備,金融機構從“資金回收的可能性”考慮,也難以接受。與之相反,採礦權隨著採礦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從而受到金融機構的青睞,成為最理想的抵押物之一。
本文著重就採礦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中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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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目的
採礦權抵押的目的,是為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提供物質擔保。其特點是抵押人不轉移採礦權。就抵押人而言,設定抵押權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是取得或變賣採礦權。採礦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的目的,是為抵押行為雙方提供被抵押採礦權的抵押擔保價格,而不是採礦權本身的價格。
被抵押採礦權的這種抵押價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夠取得的貸款資料,以及因抵押而承擔的額外風險。而對於抵押權人而言,則意味著他所取得的債務履行擔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采礦權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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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物件
採礦權資產的抵押,抵押權設定和抵押權實現時,評估的物件是有區別的。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抵押實現時,需進行評估,以確定底價,即抵押權設定時和抵押權實現時應分別進行評估。在抵押權實現時,由於採礦權必須採用某種方式短期內強制轉讓或出售,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此時的評估物件是採礦權的清算價格,完全應該採用清算價格標準評估採礦權的清算價格。
但是,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轉移的不是採礦權,而是採礦權的抵押權,同時,由於此時抵押是否用於強制清償尚未確定,故在採礦權抵押貸款評估行為中評估的,應該不是抵押物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轉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權利的價格,即採礦權的抵押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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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資產再抵押評估
在一般情況下,當債務人還清銀行貸款後,抵押人與銀行的抵押貸款關係就告結束,抵押權這一採礦權他項權力不再存在。此時,已撤銷抵押的採礦權與未曾抵押的一樣,可以進行抵押貸款。
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經抵押的採礦權是整個採礦權的一部分,則未曾抵押的其餘部分可再抵押。如抵押採礦權評估價格為1000萬元,按銀行抵押代款率50%計,可以貸款500萬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貸款300萬元,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還可以第二次向銀行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貸款。因為這種再抵押貸款情況,銀行仍有收回貸款的保證。
但是,如果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時間相隔較長,而且,評估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有重大或明顯變化,必須重新評估。如果兩次抵押相隔超過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在這種情況下,採礦權一般要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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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原則
抵押貸款評估是各類不同目的的礦業權評估的一種,除應遵循礦業權評估的工作原則與途徑、評估假設條件、前提條件和基本程式之外,根據礦業權抵押評估業務自身的特點,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
由於抵押期間被抵押採礦權產權的未來不確定性,所以在評估時,務必核實抵押人產權的真實性。包括採礦權證權屬、儲量、產品方案、採選指標、財務資料的真實性,排除任何不真實的因素,以確保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產權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況,應予以詳細調查,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一,評估人員在驗證抵押人採礦權許可證時,必須親眼驗證證書原件,並在影印件上籤定註明相關字樣,以示負責。抵押人的名稱必須與採礦權許可證上所註明的採礦權人的名稱一致;抵押的礦山名稱必須與採礦權許可證上所註明的礦山的名稱一致。如有差異,必究其原因,弄清來龍去脈,並予以說明。
第二,核實是否存在他項權力,如是否已經抵押貸款過等,以避免抵押人將採礦權重複抵押貸款而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情況發生。
第三,必須親眼驗證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備案證明及其評審意見書的原件,並在影印件上籤定註明相關字樣,以示負責。如發現問題,必究其原因,弄清來龍去脈,並予以說明。
第四,必須認真核實、審查礦山提供的生產統計報表、財務資料等,必須進行實地踏勘,以掌握可信的第一手材料。
(二)謹慎性原則
由於抵押貸款自身特性,評估人員對抵押採礦權資源的未來收益或市場狀況,不應予以太樂觀的估計。儘管統計資料或經驗表明礦產品價格有可能上升,但在評估時,仍應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引數,對未來的升值不予考慮。然而,對未來可能的減值,則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第一,對成本費用,主要根據當前礦山企業的實際成本費用水平。若有確鑿證據表明,近期存在成本上升、費用增加的因素,應對相關資料適當調整。
第二,對於銷售價格,除參考礦山實際資料外,還要分析其當地其他礦山相類似礦產品的價格,並特別關注市場的價格趨勢,若發現近期行情走低或其他對企業經營不利的因素,應分析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市場最有可能接受的平均價位,做為評估取值的依據。
真實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既是礦業權抵押貸款評估特點所要求的,也是維護抵押行為當事人合法權益、降低評估風險所必需的。
通常情況下,企業辦理礦業權抵押貸款的時間,也就是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的時間,而企業(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時間,往往是評估目的實現的時間。對於一年期的抵押貸款,其有效期正好與現時資產評估有關規定的一致。但多數情況是,評估目的實現不在評估結論有效期內。這就存在一個評估價格是何時的價格、應該如何確定的問題。
評估價格只能反映基準日的價值水平,而且只根據一般的操作規範得出一個“確定”的值,這是一般資產評估的規定。但是在礦業權抵押貸款評估中,僅僅得出這樣一個“確定”的值是不夠的。評估師應從專業角度分析整個貸款期礦業權價值可能變化的區域,對相關因素適當調整,作為礦業權抵押貸款評估的一部分,從而使評估結論更科學、合理,最大限度地縮小評估基準日的價值與評估目的實現日的價值差異,充分發揮礦業權資產的擔保功能和資金融通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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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方法
由於抵押貸款抵押設定時,評估是為抵押權人決定將多少款額貸給抵押人提供依據,因此,在評估時,一方面要嚴格遵循評估謹慎性原則,儘可能避免銀行的風險;另一方面,也不應該隨意壓低採礦權價格,評估人員應儘量做到評估公平合理。
採礦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的物件是採礦權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價格,由此可見,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評估與一般的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其他採礦權評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現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權益法來進行評估。
現金流量法,是將礦業權所指向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作為一個現金流量專案系統,從專案系統角度看,凡是專案系統對外流入、流出的貨幣稱為現金流量,同一時段(年期)現金流入量與現金流出量的差額稱為淨現金流量,專案系統的淨現金流量現值之和,即為採礦權評估價值。
收益法,是根據預期收益原則和貢獻原則設計的。資產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能為資產所有者或佔有者帶來未來收益,未來收益的大小決定了資產價值的高低。因此,採用收益法評估採礦權,是按照將利求本的思路,透過估算待評估採礦權實施後的未來預期收益-淨利潤現值之和,即為採礦權評估價值。
收益權益法,是在收益途徑評估原理基礎上,把收益途徑評估的財務模型的計算程式簡化,透過採礦權權益係數調整銷售收入現值,計算採礦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一般說來,對新建、在建礦山的採礦權抵押貸款評估,適合採用現金流量法;對於正常生產礦山採礦權抵押貸款評估,適合採用收益法;對於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均為小型的礦山,適合採用收益權益法。當然有時也可多種評估方法並用,以便相互驗證。
值得再次強調的是,採礦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和其他目的評估不同的是,運用各種評估方法時,都要充分重視謹慎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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