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由於買車的人增多所以有很多人都為自己購買了車位,同時又有人因為看準了商機準備賣掉自己的車位,那麼我國是如何規定關於車位買賣的問題呢,車位買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一看瞧一瞧吧。
陷阱1:共用場地變地上車位
小區裡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如根據《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7條:“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王海提示: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陷阱2:霸佔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庫)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隨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併轉讓。”
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庫)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王海提示: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陷阱3:地下車位(庫)重複賣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庫)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庫)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庫)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王海提示:這類的地下車位(庫)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陷阱4:人防工程偷著賣
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庫)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王海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陷阱5:改造車位(庫)黑著賣
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而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
王海提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無權擅自處理這些車位(庫),它們也應該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
陷阱6:租賃期限超過20年
有的開發商很“明智”,在籤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不籤買賣合同,只與業主籤租賃合同。可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並不向消費者宣告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來源: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