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只要房屋、土地要被佔,我們老百姓都會統稱為拆遷,而這些拆遷專案有的是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名,有的是合村並居、合村並鎮、村莊撤併,還有的則是以城市更新的名義展開的拆遷、以其他公共利益為名的拆遷...那麼棚戶區改造、合村並居、城市更新等之間究竟有什麼不同呢?下面我們就與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吧
1、棚戶區改造
關於什麼是棚戶區改造,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但是在相關的政策檔案中指出,所謂的棚戶區改造就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築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環境“髒亂差”的區域。
棚戶區改造最終的目的則是為了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兼顧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
一般而言,棚戶區改造主要是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形式來穩步推進的,也就是說,其主要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以,其補償標準也需要按照該條例中規定的進行。
當然棚戶區改造不光只會出現在國有土地上,還會出現在集體土地上,但集體土地上的棚改則就不能再依據590號令中的規定了,而是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政策規定進行,其補償安置自然也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等規定進行。
2、合村並居
合村並居是近幾年才慢慢搞起來的,而所謂的合村並居就是拆掉農民住房,合併原有村莊,建立新型農村社群,讓一些分散的農民集中到一個交通便利或一個大一點的村莊生活。
合村並居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當然更是為了老百姓生活質量能有所提高,居住條件能有所改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來講,合村並居確實是有利於老百姓的,透過合村並居,可以重新對土地進行規劃,將一部分土地轉變為工業用地,透過招商引資吸引更多的企業入駐,這樣一來的話,那麼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民的收入。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合村並居專案必須要遵循老百姓意願,不得強迫農民搬遷上樓,必須要與農民商量著來。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強迫農民搬遷上樓,那麼就違背了合村並居的初心,是不合法的行為,大家遇到時可以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3、城市更新
以城市更新為名的拆遷專案,也是這兩年才興起來的,而作為全國開展城市更新試點前沿的深圳市,還專門制定併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根據該《條例》中的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內具有下列情形(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急需完善;(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四)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本條例規定進行拆除重建或者綜合整治的活動。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城市更新類活動包含了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宅區改造、違法建築整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更新類拆遷活動主要突出的並非是行政機關,而是市場主體,即開發商,而且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人也是市場主體。
但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不管是政府主導的拆遷,還是開發商主導的城市更新類拆遷,總之,只要我們的權益被侵害,那麼我們都有權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4、村莊撤併
村莊撤併其實跟合村並居、合村並鎮是差不多的,目的都是為了幫助居住條件、生活質量較差的一些老百姓,解決空心村。但這類徵收專案必須堅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農民參與,啟動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進。不能盲目地拆舊村、建新村。要嚴格規範村莊撤併,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上樓,這在今年的中央一號檔案中有明確提到。
當然了,實踐中並非只有以上幾種拆遷模式,還有我們前面提到的城中村改造,由村委會或是鄉政府主導的騰退,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開展的拆遷,比如因修路、修高鐵,水利工程專案建設也會涉及拆遷,這裡我們就不一一地說了。只要記住一句話就行,無論是以什麼名義開展的拆遷,其目的是什麼,總之都要保障被徵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以及複議、訴訟權,且原則上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不得低於其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要有保障,否則被徵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