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講述
小張透過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寫字樓房間,然而不料2年後,由於開發商資金問題導致樓房變成了爛尾樓。由於房屋無法交付,因此小張與開發商解除了購房合同。小張認為,既然房子買不到了,自己也就不需要還房貸了,但是銀行卻認為,當初與小張簽訂的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小張和開發商之間的糾紛均與銀行無關,銀行均可以要求小張繼續償還貸款,於是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繼續支付剩餘貸款。
案例講述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因此,房屋在交付期限屆滿時成為爛尾樓狀態,無法交付使用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二、解除與銀行的擔保貸款合同
前述法規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因此,購房合同已被解除的,購房者也可以主張解除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和擔保合同。
三、要求開發商償還收受的房款
前述法規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所以,當前上述一、二中的合同均被解除後,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將已經收取的首付款和貸款連同利息分別返還給購房者和銀行。
綜上,房屋成為爛尾樓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透過及時解除和開發商的購房合同以及和銀行的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來停止繼續還貸,並追回已付購房款。但注意切勿在沒有進行前述程式下直接拒還貸款,可能會影響個人信用以及承擔罰息等違約責任。而在購買期房之前,則要關注開發商的資質、相關證照是否齊全,選擇信譽高、實力強、業績好的開發商可以相對降低購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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