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很有深意,泛泛而談極其容易,要十分答好卻相當困難!
首先,通常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都是由業主進行選聘。按照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是由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並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朋友說到不對啊,你上面才說了物業服務企業都是業主選聘的,這裡怎麼說由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選的?這裡相信絕大多數朋友都會有個誤區!何為業主?按照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方為業主。那何為所有權人?按照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等,經依法登記後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不動產(房屋)遵循的是登記主義。按照規定,在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出賣不動產(房屋)前,就應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時除了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作為唯一的業主外(完成初始確權登記),並沒有其他業主,其他一切被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受定金、預售購房款、購房款等的朋友,在該物權未登記在你名下之前,你只是一個購房者、房屋買受人,你對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只享有合同債權,並沒有對不動產(房屋)擁有所有權。真的,你以為的並不是你以為的!
其次,在物業管理區域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可由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自行管理。業主大會就是代表和維護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此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就必須由廣大業主參與了。
依據:1.《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八條
3.《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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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由誰僱傭來管理小區的
分類: 體育
時間: 202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