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回應了網友“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研究報告管理的建議”、“能否降低交易過程中各專案的費用包括稅和手續費”等問題。在回覆網友“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研究報告管理的建議”的留言時,證監會表示,後續將持續加強證券公司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監管,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良好秩序。
網友之所以就券商研報問題向管理層提出建議,究其原因在於,券商研報問題一直都是市場上較為突出的一個問題,近年來,在管理層打擊股市“黑嘴”的情況下,券商研報問題更加受到投資者的關注。因為在投資者看來,某些券商的研報跟市場上的“黑嘴”沒有什麼兩樣。比如,高位唱多個股,建議投資者買入,讓投資者上當受騙成為接盤俠。正因為這樣的券商研報多了,因此被市場強烈關注,於是這就有了“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研究報告管理的建議”的出臺,投資者確實希望管理層能夠加強對券商研報業務的監管。
投資者的建議得到了證監會的回應,這意味著券商研報涉及到的問題也受到了管理層的重視,管理層對券商研報業務的監管將會進一步加強。那麼,該如何加強對券商研報業務的監管呢?個人以為可以從這樣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是要對券商研報業務予以規範,讓券商清楚地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觸碰。在回應網友“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研究報告管理的建議”時,證監會提到《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這是目前對券商研報業務的一種行為規範。比如,該暫行規定明確了證券研究報告形成、釋出、使用等監管規定,要求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範利益衝突”、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保證資訊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等。
但作為規範券商研報業務的重要檔案,《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顯然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畢竟該暫行規定是2010年10月份釋出的,是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離現在已經過去了10年多的時間。而在這10年多的時間裡,股市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券商研報業務也面臨著不少新的問題。因此,該暫行規定有必要與時俱進,根據變化了的市場形勢來作出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
當然,就具體內容來說,《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要修改與完善的內容或許有很多。但有這樣幾點是需要予以重視的。一是明確券商研報不能淪為“黑嘴”報告,不能引誘投資者到高位做接盤俠,應引導投資者規避投資風險。二是明確券商研報不能譁眾取寵,不能搞“標題黨”那一套來吸引市場眼球,而是要用實實在在的內容來打動投資者。三是券商研報要有針對性、實效性,不能泛泛而談成為一種“忽悠研報”,比如對幾十年之後的市場進行分析,分析幾十年之後上市公司的營收、市值等,這明顯是在忽悠投資者,因為幾十年之後,有關分析師早就不存在了,絕大多數的投資者也不存在了,恐怕有的上市公司也早就不存在了。
其次,加強對券商研報業務的監管需要加大對券商研報違規行為的查處。在明確券商研報的行為規範之後,就要將行為規範落到實處。而要促使行為規範的落實,就需要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比如,《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規定,對於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釋出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但從實際情況看,對券商研報違規行為的查處,顯然是目前市場的一個軟肋,需要在下一步得以加強。
其三,就是賠償投資者損失。從現行的規定來看,券商研報是不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之責的。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於研報出現差錯其實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現差錯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那券商研報基本上也就沒有了生存的空間。不過,也正因為券商研報不承擔賠償之責,這也導致了某些券商研報沒有了責任感,甚至不排除被人為利用,以至忽悠投資者高位接盤,從而給投資者帶來不小的投資損失。對於這種情形,除了依規予以查處之外,如果涉及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違規情形,則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賠償投資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