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律師接受《中國稅務報》約稿,撰寫“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讀懂發展和規範並重的深意”一文,發表於《中國稅務報》2022年2月18日B1版納稅服務專刊。現將全文內容轉載如下: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
讀懂“發展和規範並重”的深意
· 位置:中國稅務報~稅務報05版
【新聞回放】 前段時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引起廣泛關注。該《意見》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為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劉天永
網際網路與實體產業結合,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趨勢。依託網際網路安全、高速、實時、透明、可追溯等特點,一大批傳統行業煥發新的生機;而在與傳統產業互融共進的過程中,我國也湧現出一批發展速度快、影響力強的網際網路平臺,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短板和問題——稅務合規性不足就是其中之一。
具體而言,網路貨運、靈活用工、網際網路財稅代理是近年來發展活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類網際網路平臺。然而在2021年,這三個領域均發生了一些引人關注的涉稅案件,比如S網路貨運平臺因涉嫌無真實運輸服務而過賬虛開、虛假運單、虛假託運、虛假抵扣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稅務和公安部門立案調查,其業務全部停止;某提供“一站式靈活用工平臺”服務的企業B科技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高達13億餘元,被公安部門查處;D財稅代理平臺因涉嫌虛開鉅額發票,被公安部門查封辦公場所並對相關負責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深入分析這些涉稅案件可以發現,其之所以發生風險,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相關平臺企業的稅務合規意識不足、合規能力不強,未準確把握合法經營的尺度與邊界,甚至心存僥倖,為了一時利益而採取違法行為,最終不僅使得平臺自身受到了相應處罰,而且波及產業鏈下游相關企業和人員,給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作為新興行業,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發展初期,由於行業具有新的模式特點和交易特徵,相關法規及監管舉措較為滯後等客觀情況,其所面臨的監管環境是較為寬鬆的。但隨著網際網路平臺日益深入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國家對於其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越發重視。前段時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健全完善平臺經濟的相關規則制度,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在此背景下,筆者提醒相關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務必“以案為鑑”,主動順應和把握國家“健全規則、強化監管、最佳化環境”的趨勢和導向,切實增強稅務合規意識,補齊涉稅管理短板,以良好的稅務合規能力保障平臺業務“揚帆遠航”。
首先,應將業務真實性作為稅務合規第一要務。雖然網際網路平臺革新了交易方式,但根本的生產關係並沒有發生改變,業務真實性是相關企業必須堅守的基本原則。對於網路貨運平臺而言,其要更好地確保業務真實性,應當在入網車輛的身份核驗上,確保入網車輛資質合規、人車一致;在進行個體司機提供的燃油費、路橋費發票的入賬時,應關注真實性與相關性。此外,還應當嚴格按照稅收政策規定代開發票。對於靈活用工平臺而言,其應當確保平臺上的自由職業者身份真實、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報酬均實際支付到自由職業者本人銀行賬戶,儘量規避代收。財稅代理平臺則應當確保所服務的客戶是基於真實的意願而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儘量規避代管稅控盤、代為傳達開票指令、郵寄發票等。
其次,應最大程度避免現金或私戶交易,阻絕“資金迴流”。通常情況下,網際網路平臺產生“資金迴流”的原因,在於發生運輸、用工等業務時採取了現金或者私戶轉賬的結算方式,這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複付款等情況。這些交易通常基於真實發生的業務。不過分析上述案件可以發現,一旦出現“資金迴流”,將增大虛開發票的認定機率。因此,為了從源頭上防止風險,網際網路平臺及其使用者應增強合規意識,最大程度地避免現金或私戶交易,阻絕“資金迴流”。
再其次,透過業務材料、支出憑證等構築完整“證據鏈”。網路貨運平臺應當留存向個體司機支付運費的轉賬憑證、個體司機的身份證、銀行卡影印件,並記錄運輸作業的始發地、目的地及所運貨物等資訊並由司機簽字確認。對靈活用工平臺企業而言,如果向個人直接支付小額勞務費,則應留存記載有收款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聯絡方式、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的自制收款憑證,合同等;如果對方繫個人且金額較大,則應要求其代開發票,並留存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個人工作記錄、工作成果等材料。透過及時收集留存這些相關資料,可以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更好地保障自身業務的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