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謀面笑滿面,十年相對狗都嫌。人與人之間相處非常微妙,無論是親人還是鄰里之間,關係的處理需要智慧和心胸。
特別是鄰里關係,處理好了,遠親不如近鄰。處理不好,輕則憋一肚子氣抱恨終身,重則兵戎相見老死不相往來。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修新房鄰裡起矛盾
朱大生和朱大福是同宗同族的本家兄弟,在廣西平樂縣一個小山村休養生息,倒也其樂融融,雖然已經隔了三四代,但因為在一個大院子居住,兩家關係明面上還是十分要好的。
農村的房子大多是坐北朝南,按照地形地貌,朱大生的房子在朱大福的後面,朱大生一家要想通行必須走朱大福後面由北向南行走,所以朱大福房子的右側就成為朱大生一家的唯一出路。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朱大福率先修建了磚混結構的樓房,這讓朱大生一家十分羨慕。人常說,沒有行市,要有比市,自己也是一個脖子撐個頭,有手有腳不費油,人家都有錢蓋房子了,他朱大生也不能落後。
經過好幾年打拼,朱大生攢夠了修房的錢,在修房過程中,為了讓自家的出行更加方便,朱大生還將出行的通道鋪成了寬度2.8米至3米的水泥路,這樣和村道相接,再也不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了。
要說這樣的做法對朱大福一家也是有好處的,畢竟這條路不僅僅是朱大生一家受益,朱大福也能正常通行到村道上,而且不用出錢和投勞,可謂一舉幾得的大好事。但在這條路修好之後,兩家人的關係卻因為這條路而降到了冰點。
原來當時朱大生只顧著鋪路,忘記了雨天排水的事情,平樂這個地方几天下場雨,而且還不小,因為沒有排水溝,導致一下雨朱大福的院子就泥水橫流,讓朱大福一家不勝其煩。
剛開始,朱大福覺得畢竟是本家弟兄,人家修個房子修個路也不容易,自己提出異議還是有點不好。但後來見識了水的威力之後,朱大福就對這件事有點不淡定了,便找到朱大生討說法。
或許是一種鄉里習慣,自己才修好了新房,鄰居就來找麻煩,是不是要跟自己過不去呢?朱大生對朱大福指出的排水問題不置可否,還導致兩人第一次吵得不可開交紅了臉,最終不歡而散。
掄大錘砸毀水泥路
交涉不成功,樑子算是結下了。朱大福不僅悶悶不樂,心態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從他樸實的想法,朱大生這個人有點“逢飛飛”(嘚瑟),也就是得意忘形的意思。修房造屋是好事,但也應該在不干擾鄰里的情況下進行。
而且硬化水泥路的時候,朱大生也沒有主動跟自己商量,如果當初考慮有言在先,自己也不會沒事找事。但現在因為沒有排水給自家帶來的極大的干擾,生活上也不太方便了,朱大生不僅沒有好言,還“逢飛飛”(嘚瑟)到不行,看我朱大福如何治你。
要說此時朱大福找到相關的村組或者相關的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按照相關規定是能夠得到解決的,從朱大生修路不留排水溝的事情上來說,是侵犯了朱大福的相鄰權的,應當排除妨礙,最起碼要解決排水問題。
可朱大福一方面並不懂法,二來從根子上認為朱大生才修新房有點得意忘形,使勁地欺負自己這個鄰居,既然你做初一,我就做十五,反正你朱大生必須從我家過,看誰幹得過誰?
在這樣的思維驅使下,朱大福怒從胸中起,惡從膽邊生,找出了許久未用的一柄大鐵錘,挨著自己的房屋將朱大生家的水泥砸了一溜兒,還找出鋼釺把下面的基石都撬了起來堆放在路面上,僅留下半米左右的道路給朱大生一家通行。
看到朱大福這樣的神操作,讓朱大生一家徹底傻了眼,在朱大福揮動大錘怒砸水泥路面的時候,朱大生一家根本不敢阻攔,也怕朱大福砸紅了眼傷到人,畢竟現在是文明社會,雙方一旦激化了矛盾,說不定還會出事。
在這一點上,朱大生一家還是有點分寸的。可是他們心裡還是不忿啊,在潛意識中朱大生覺得自己並沒有侵害到朱大福的權益,而且修路通行朱大福家也是受益者,天上下雨都從路面過,也不會對朱大福家造成多大影響啊。
不過,朱大生是這樣想的,在朱大福心目中可就未必,總之是一口氣不順暢,萬事都有阻礙。朱大福的一番操作,讓朱大生一家的出行夢突然破碎,也給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左思右想之下,朱大生將朱大福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朱大福恢復該條通行道路的原狀,並清除堆放在路面的石頭。
巧執行保障相鄰權
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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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生在修建房屋時,將通道鋪成水泥路方便出行,但沒有預留給朱大福房屋的排水空間,致使朱大福房屋排水困難。可是朱大福在找朱大生解決問題時卻用錯了方法,擅自搗毀水泥路不說,還將道路堵塞影響朱大生一家通行。
修路不留排水溝固然不對,但掄大錘強砸水泥路更為極端。最終平樂縣法院依法判令朱大福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堆放在道路上的石頭予以清除,並在靠近自家房屋牆體一側保留寬50公分排水空間後,將被毀壞的道路予以修復。
從這個判決來說,還是蠻公平的,實質上是對兩家人相鄰權益的一種保障。但判決生效後,朱大福一直不願履行法院判決,導致障礙長期無法清除。周大生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朱大福態度消極,十分牴觸。
履行法院判決義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僅是體現法律公平的途徑,更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重要手段。面對朱大福的態度,完全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並給予他一定的處罰的。但由於本案的特殊性和考慮到鄰里關係的和睦,承辦法官並未一執了之。
針對朱大福抗拒,執行法官多次找到他說服教育,並結合案例釋法明理,動員朱大福自行清除障礙物,修復道路,恢復通行。在反覆教育無效之後,執行幹警最終使出殺手鐧,決定對該處障礙進行強制清除,並對朱大福採取法律措施。
在執行過程中,朱大福無論執行法官怎樣說和,就是死魚一條不開腔。為了做到公正、透明執法,執行法官再次告知朱大福不履行義務、干擾法院執行將承擔的嚴重法律後果。
強制執行並非只是對財物進行執行,對民事法律文書所載明的一切判決結果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如果被執行人一味牴觸和對抗,面對的首先是司法拘留,也可以移交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在法律的震懾下,朱大福終於有所鬆動,態度也逐漸緩和,並願意自行修復被毀壞的道路。最終,在執行法官的見證和督促下,朱大福按照判決修復了道路,也讓這起相鄰權糾紛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其實從本案事實可以看出,雙方的相鄰權是互相侵犯的,可朱大福在權益受到損害時並未使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是採取了極端手段,不僅沒有維護到自身權益,反而由受害者變為加害者,最終還因此受到懲罰,真是得不償失。
鄰里相處原本不易,不僅需要雙方互相支援,更需要雙方大度體諒,即使發生矛盾,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切不可爭論不休,甚至作出喪失理智的事情,這樣不僅於事無補,最終還會導致矛盾升級,甚至釀出無法挽回的結果,值得警醒。(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