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雜誌全媒體記者 李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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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時間2022年1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稱“WTO”)宣佈中國訴美國反補貼案(案件編號:DS437)勝訴,裁決中國有權就美國對太陽能電池板等10項中國產品徵收反補貼關稅的措施,對美國實施每年6.45億美元的貿易報復。
1月27日,中國世貿組織研究會貿易救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巍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案成功地使WTO否決了部分國家以中國國有企業屬於“公共機構”為藉口,以“政府幹擾市場”為由,肆意採取反補貼措施的不合理做法,不但有效駁斥了美國對中國“非市場導向”的指責,更展現了中國改革開放40餘年來捍衛國際多邊貿易體制、堅持市場導向,重視產權、契約和規則保護的強大決心。
該案歷經爭端解決程式全程
該案件歷時近10年之久,是中國鍥而不捨地運用WTO規則維護企業合法貿易權益的最佳註腳,其勝訴的結果為中國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等法律手段,有效遏制美國濫用反補貼措施、成功維護中國國內企業對外貿易的合法權益,畫上了階段性的句號。
在國際上,WTO之所以受到強烈關注,不僅因為其成員多,還因為它有一套裁判機制和懲罰機制。該組織的《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對於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規定了詳細的爭端解決程式,是國際多邊貿易體制下重要的爭議解決機制。從整個WTO體系來說,成員之間在經貿領域交往中,存在的不同意見都可以請求WTO進行裁定。
2012年,中國針對美國對中國油井管等產品實施反補貼措施提出初次磋商請求;2014年,WTO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均認定美國的反補貼措施違反WTO規則,並在2015年確認美國應在2016年4月1日前完成糾正;2016年,中國啟動履行情況複審程式;2019年,爭端解決機構確認美國沒有履行糾正義務,同年10月,中國提出貿易報復授權申請,據理力爭,打掉美方多項不合理調整要求,在近日由爭端解決機構宣佈中國勝訴。
在WTO規則內,該案歷經磋商、原審專家組審理、原審上訴、合理執行期仲裁、執行之訴專家組審理、執行之訴上訴、貿易報復水平仲裁等程式,經歷了WTO爭端解決程式全程,也是中國在WTO第二次獲得對美貿易報復額。上一次是2019年11月,WTO釋出了中國訴美國反傾銷措施案(DS471)貿易報復水平仲裁書,裁決中方對美方貿易報復額為每年35.79億美元。
捍衛自身權益尊重國際準則
張巍認為,從DS437案美國對華10項產品反補貼措施,到DS543案美國對華實施25%歧視性關稅措施,中國經過據理力爭後,均獲得了WTO的支援,這從某種程度上譴責了美國等部分成員違反世貿規則、濫用貿易救濟措施、拒不履行有效裁決等破壞國際貿易秩序的惡劣做法。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晨曾代理過美國對華銅版紙反補貼調查案件,這也是美國針對中國的第一起反補貼案件。1月27日,楊晨對記者表示,美國對中國的反補貼調查機制存在漏洞以及不公平做法。“中國透過雙邊的多次交流和個案的抗辯,溝通效果較差,所以在2012年,中國把2012年之前美國對中國已經採取反補貼措施的一些案件打包起訴到了WTO的爭端解決機構。”他說,“既然美國不願意基於自身的不合理行為採取自我糾正措施,那中國就可以對美國採取報復性措施,來抵消因為美國對中國採取不公平做法導致中國受到的損失。”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國際業務律師陳棟認為,西方發達國家憑藉建立機制、多年的經驗積累以及充裕的相關人才,在這一機制的實踐歷史上一直佔據優勢地位。但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起,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有效運用WTO的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從早期的被動應訴發展為現在的積極作為。“中國在近10年來對美經貿交往中,始終堅持透過雙邊對話解決分歧,面對美國時常單方面採取的種種不公正手段,堅持在WTO多邊機制框架下捍衛自身權益。這既說明了中國對國際準則的尊重,也在國際上展現了一個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
敢於利用國際規則保護自己
近年來,歐美等國濫用貿易救濟措施,限制從中國進口產品。清華大學國際爭端解決研究院院長、WTO上訴機構前主席張月姣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2010年至2020年,全球對中國發起759起反傾銷調查、159起反補貼調查和202起保障措施調查。其中美國向中國發起87起反傾銷調查、81起反補貼調查和3起保障措施調查。
張巍表示,中國企業在海外遇到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政府貿易措施時,應當主動學習國際貿易規則,藉助專業人士的力量,實施法律化經營策略。“當因國外的低價傾銷或政府違規措施導致企業自身利益受損時,要收集證據並勇於主動向國家商務部門申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歐美國家是很多國際規則的制定者,對規則更加熟悉,很多中國企業在利用國際規則和這些國家對抗時,往往存在畏懼情緒。楊晨表示:“既然‘走出去’了,就應當具備面對這些挑戰的勇氣。一些中國企業在‘走出去’時,和一些歐美國家尤其是一些法制較為健全的國家打交道時,會盲目地認為這些國家的企業誠信度很高,實則在利益面前,不少國外企業都會盡量利用規則去維護或擴大自己的利益。”他建議,“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應當學習國際規則並保護自己。
(本文刊載於《法人》雜誌2022年02月總第216期法治新知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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