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影視劇取得成功後,為了滿足大眾的文化消費需求,也為了節約成本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投資製作方往往會為該成功作品拍攝續集。如美國的《加勒比海盜》、《瘋狂的主婦》;香港的《無間道》、《法證先鋒》;國產的《前任》、《愛情公寓》等等,那麼拍攝影視劇續集是不是就可以隨便拍呢?應取得哪些授權才可行呢?
作者 | 彭美陽
從行業實踐上來看,影視劇續集作品是對原有作品在時間上或空間上進行延伸和拓展,拓展或借用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典型藝術形象、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續集作品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屬於改編作品,改編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具備獨創性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增加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新表達而形成的作品。拍攝製作影視劇續集作品,一般需要取得合法的授權,否則就涉嫌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如電視劇《大宅門》拍攝續集引發版權糾紛,中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如網路劇《匆匆那年》續集的改編引發版權糾紛,小說作者九夜茴(原名王曉頔)起訴搜狐等等。
一、拍攝影視劇續集,需取得原有影視劇著作權人的授權
影視劇續集作品之所以屬於改編作品,是因為他具有雙重屬性,也就是說,續集作品包含兩個部分的內容。一方面續集作品包括原有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比如續集一般會沿用原來影視劇中人物素材、人物關係,且新的故事背景也是以原有作品中的故事梗概為基礎。另一方面續集作品也包括新的獨創性表達,比如增加新的人物形象、創作出新的故事情節。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同時,第十六條規定:“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結合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分析得出,正是因為由於影視劇續集作品具有雙重屬性,決定了其權利行使也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續集作品包括新的獨創性表達,續集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另一方面,由於續集作品包括原有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因而在行使時必然受到原有作品著作權的制約和影響,需取得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
二、拍攝影視劇續集,還需取得原有影視劇的劇本著作權人的授權
那改編原有影視劇拍攝續集作品是不是隻取得原有影視劇著作權人的授權就可以了?現實中也並非如此簡單。因為原有影視劇也是基於原有影視劇劇本而改編拍攝而成的,原有影視劇的故事梗概、人物素材、人物關係、具體情節等元素基本以影視劇劇本為藍本。在這種情況下,原有影視劇劇本為原有作品,而原有影視劇為改編作品,改編影視劇為二次改編作品。
1.是否需要取得原有影視劇著作權人和原有影視劇劇本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
一般而言,改編原有影視劇拍攝續集作品,會使用原有影視劇作為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也會使用原有影視劇劇本作為文字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且兩者之間在表達上的具有強烈的統一性,很難進行嚴格的區分。所以,拍攝續集作品需要取得原有影視劇著作權人和原有影視劇劇本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
2.是否只需獲得原有影視劇劇本著作權人的授權,無需獲得原有影視劇著作權人的授權?
看到這有人可能會提出異議,既然原有影視劇是根據原有影視劇劇本改編而成,影視劇續集也可以原有影視劇劇本為根據進行改編拍攝,那我拍攝影視劇續集只需獲得原有影視劇劇本著作權人的授權,無需獲得原有影視劇著作權人的授權。
本文並不建議投資製作方採用此種觀點。劇本作為文字作品和影視劇作為視聽作品在表達上的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影視劇雖然以劇本為根據拍攝,利用了劇本的基本表達,但影視劇屬於視聽作品,還包括了對音樂、攝影及美術作品的使用,也會形成專屬於自己的新的表達。所以影視劇屬於獨立的新作品,是在劇本原有表達的基礎上形成了專屬於自己的新的獨創性表達。影視劇續集既然稱之為續集,就無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同為視聽作品的原有影視劇的獨創性表達,仍然需要取得原有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當然實踐中使用該觀點的人不多,因為一部影視劇,其劇本的著作權人和影視劇的著作權人往往是同一個主體,而且往往拍攝續集的投資製作方也是原有影視劇的著作權人。
3.打著“續集”的旗號,是否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當然,如果只是未經授權打著“續集”的旗號,並沒有使用原有影視劇或原有影視劇劇本的獨創性表達,可能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文不詳細展開討論。
三、拍攝影視劇續集,還可能需要取得原著小說著作權人的授權
還有一種情況也比較常見,原有影視劇的劇本也是改編作品,基於原著小說改編創作,那此種情形是否還需再獲得小說著作權人的授權呢?
本文認為,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著小說改編為影視劇劇本,影視劇劇本改編為原有影視劇,經過兩次改編後,再拍攝影視劇續集,影視劇續集可能僅僅使用原著小說的人物名稱或人物關係,而不再使用原著小說的獨創性表達。人物名稱及單純的人物關係因缺乏獨創性,很難構成獨立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儘管如此,在實踐中,為避免侵犯著作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風險,筆者一般還是建議投資製作方應堅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的法律原則,只要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表達,就應獲得其授權。因此,若存在原著小說,則拍攝影視劇續集還應獲得原著小說著作權人的授權。
當然,行業實踐中,原有影視劇的著作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競爭,一般會從原著小說的著作權人那手中取得相當長時間的排他的原著小說的的改編權、攝製權及轉授權權利。所以,這種情況下,投資製作方如拍攝影視劇續集直接從原有影視劇的著作權人獲得許可即可。
彭美陽,高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彭美陽律師2002年開始執業。從業期間,主要從事傳媒、教育、體育和文化產業、消費與大型零售業,公司與投資,企業合規等領域相關法律業務。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影視製作、文化娛樂、出版發行、菸草、商業零售、能源化工、房地產、金融等眾多行業和領域。代理和參與多起智慧財產權、商業合同、勞動人事等訴訟/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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