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9月18日訊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進行適當最佳化,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等。
專家指出,新股發行定價規則最佳化落地後,市場報價集中度將有所降低,有助於均衡各方力量,護航新股發行市場正常執行,促進健康有序新股定價生態的形成。
體現市場化改革思路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改《特別規定》,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深交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修改後的《特別規定》自9月18日起施行。規則釋出前已刊登招股檔案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原規定;規則釋出後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新的規則。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表示,此次調整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市場化改革思路,是對“抱團報價”的有效應對措施。在增加博弈空間的同時,市場報價集中度將有所降低,也將為下一步全市場發行與承銷制度改革鋪平道路。
四維度修訂發行承銷規則
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了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並明確,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
深交所修訂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一是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時間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三是加強詢價報價行為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範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與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修訂相銜接,取消發行價格超出投價報告估值區間範圍需說明差異的相關要求。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後刊登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啟動發行工作的,適用修訂後的相關規定。
上交所修訂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規則,一是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二是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後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平的,僅需在申購前釋出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採取延遲申購安排;三是對於定價不在投價報告估值區間範圍內的,取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出具說明的要求;四是強化報價行為監管,進一步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報價要求,並將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範圍。規則修訂釋出前已刊登招股意向書與初步詢價公告、啟動發行工作的,適用原規定;規則釋出後啟動發行的,適用新規則。
某資深投行人士表示,降低高價剔除比例將緩解投資者自主報價被剔除的心理顧慮,鼓勵主承銷商充分發揮承銷能力,引導網下投資者獨立研究、自主報價,積極表達真實投資意願。調整“四個值”定價要求,將有效擴充套件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的定價決策空間,尤其在報價相對分散的情況下,有利於提高賣方博弈能力、提升定價效率。制度調整後,預計將打破網下投資者對價格天花板的預期,強化買方內部博弈,進一步緩解“抱團報價”現象。
華安證券認為,在新的發行與承銷細則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自主定價權更高,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可能降低。詢價入圍區間將拓寬,整體報價入圍率將下降,打新收益可能小幅下滑。
加強行業自律
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和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9月18日均就促進股票發行承銷規則修訂實施平穩過渡提出三大行業倡導建議:鼓勵網下投資者合理報價,建議最高報價剔除比例在不超過3%的同時,也不低於1%;支援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合理定價,建議審慎評估定價是否超出網下投資者報價“四個值”的孰低值,且超出幅度不高於30%;呼籲各市場參與主體規範參與股票發行業務。網下投資者要專業誠信合規,獨立客觀報價。建立完善新股報價內控制度和流程,誠信合規運營。加大新股投研力度,結合發行人基本面情況客觀理性獨立報價。
其中,前兩點的主要考慮是從科創板以往發行情況看,設定不低於1%高價剔除比例可以剔除極端高報價、有效避免報高價“搭便車”;超出“四個值”孰低值的幅度不超過30%也可以基本滿足定價需求與合理申購倍數的要求。
對於行業倡導建議,滬深交易所均表示支援,並呼籲各參與主體等共同遵守,保障股票發行承銷工作規範有序。
上交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規則落地實施後,將持續觀察新規實施情況,及時跟蹤市場變化,並不斷深化發行承銷制度研究,為下一步不斷最佳化科創板詢價定價機制,全面推行註冊製做好政策儲備。”
深交所表示,將與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共同關注市場實施情況,持續研究論證並適時調整相關比例要求。
華南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在引數調整上,高價剔除比例下調到不超過3%,有助於降低報價集中度,可以更充分反映買方的真實需求。(黃一靈)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