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稅小微來科普!
境外個人為境內
企業提供服務要
不要交增值稅?
隨著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情況的增多,很多企業疑惑了,繳納增值稅是境外個人繳納呢?還是由服務購買方代扣代繳呢?今天申稅小微就來給大家梳理下,方便大家正確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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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增值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人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因此,境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境外個人就是增值稅納稅人。
該由誰來申報呢?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作為購買方的境內企業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當然,如果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設立了經營機構,應以其經營機構為增值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了。
申稅小微,那應該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因此,根據境外個人提供不同的服務專案,適用相應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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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訊、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
哪些情況是不用進行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三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佣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下列事項無需辦理稅務備案:
(一)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
(二)財政預算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