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規定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多數人認為村民住宅建設需要核發許可證,相關行為機關便以有無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認定違建;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確需佔用農用地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建房包括新建、重建、擴建等,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申請程式。
《城鄉規劃法》適用範圍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城鄉規劃法》,但並不意味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失效,或者廢止;《城鄉規劃法》詳細地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和建制鎮的建設活動,村莊與非建制鎮的建設活動還應適用條例的具體規定,例如,農村村民建房多數情形下不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法申請宅基獲得批准後僅需取得開工許可。
農村村民建房僅需取得開工許可證,意味著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不屬於《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形,因而不適用可以拆除的規定。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的前提條件為,依法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倘若不需要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未取得開工許可通常適用相鄰權的規定。
《城鄉規劃法》適用範圍,並不意味著條例已失效,或者廢止。條例有獨特的適用範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居民住宅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居民住宅等的建設,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行政實踐可能產生的問題是,規劃的調整是否影響條例的適用,例如,原來村莊住宅建設適用條例,村莊規劃調整至城市規劃;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分階段適用條例與《城鄉規劃法》。
農村建房的內容
農村建房內容包括新建、重建、擴建和翻建。其中,翻建,是指維修,或者在原地基的基礎上的改善性建房;根據物盡效用原則,翻建不改變高度、寬度等情形下不需要經過批准。農村建房包括城市規劃區(即,城中村)與條例適用的農村建房;城中村農村建房應嚴格遵守《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而條例適用範圍的農村建房應遵守本條例的具體規定。本文就條例中的農村建房分述如下,供建房需要者參考:
綜合《城鄉規劃法》和條例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適用所有的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僅適用宅基地佔用了農用地的情形,但需要取得開工許可。農村建房除住宅建設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按許可證的詳細性規劃施工。
農村住宅建房申請程式
農村住宅建房包括新建、重建、擴建和翻建;住宅翻建通常不需要批准,在此不再贅述。農村住宅新建、重建、擴建的申請程式分別如下:
農村住宅新建應當與宅基地申請一併進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宅基地的具體申請程式,該程式主要包括兩個方向。一方面,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透過並在本集體範圍內公示;另一方面,農村村民憑透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申請稽核批准時,多加一份申請中,名稱為《農村住宅開工許可申請書》。
農村住宅重建應當視是否新增宅基地的情形決定,新建宅基地的重建應按新建程式辦理。在原宅基地上重建的,按下列程式辦理:第一,根據條例規定,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設計,或者選用設計圖紙是重建的關鍵。第二,設計或選用的設計圖紙經四鄰同意後,向鄉(鎮)村建管理部門申請開工許可,或者農村農業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農村住宅在原宅基地範圍內擴建的,根據在原宅基地上重建的要求辦理;超出原宅基地範圍擴建的,需按新建的要求辦理。
農村住宅新建、重建、擴建與翻建的困難在於,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農村住宅開工許可申請的具體審批機構,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為農村農業主管部門,條例規定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為村建管理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針對該情形,農村住宅建房申請可“多頭”申請,所謂多頭申請,是指分別向前述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