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髮展,股票配資這樣一種融資模式逐步形成,投資者可以透過股票配資以較少的自有資金進行槓桿投資。同時,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原告程先生透過場外配資的形式作為配資方委託他人進行股票交易,委託期結束後虧損嚴重想挽回損失,將受託方範先生訴至法院。經上海寶山法院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程先生要求被告返還炒股本金等訴訟請求。
委託他人炒股虧損後起訴
2017年1月,程先生提供其姐夫倪某的證券賬戶交於共同相識的朋友範先生,口頭委託範先生使用該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因為範先生之前在證券公司工作過,擔任客戶經理,就覺得他炒股應該比較專業。”程先生說道。
出於信任,委託時雙方並未簽署相關協議。程先生將360萬元轉入指定第三方倪某的賬戶,其中程先生出資300萬元(另60萬元由範先生投入作“保證金”)。之後,截至2017年12月,該股票賬戶主要由範先生操作,程先生偶爾操作。期間,範先生先後多次向程先生個人賬戶轉賬共計50萬元。每次程先生收到轉賬後均將錢款轉入股票賬戶中用於繼續炒股。範先生後續亦有資金投入。
委託投資期限結束後,因炒股虧損,程先生擔心自己投入的資金返還會有問題,便於12月與範先生簽署書面《融資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甲方(程先生)願意根據本協議將第三人倪某的股票賬戶委託給乙方(範先生)進行滬深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投資交易,賬號初始總資產360萬元(甲方資金300萬元加乙方保證金60萬元);在賬戶資產淨值觸及預警線和平倉線時甲方享有平倉權,風險增加時乙方應追加保證金,甲方每月只收取固定綜合管理費、不承擔盈虧。
協議簽訂後不久,程先生修改上述股票賬戶密碼收回股票賬戶。截止2018年3月,涉案股票賬戶內股票全部售出,賬戶內資金僅餘156萬餘元。扣除已收取的賬戶綜合管理費及前期部分盈利,程先生總計虧損近74萬元,而範先生總計虧損124萬元。
程先生為討回炒股虧損金額,先是以民間借貸為由向上海寶山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是借錢給範先生炒股,訴請範先生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程先生與範先生的關係不屬於民間借貸,駁回了程先生的訴請,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不甘心虧損的程先生認為,根據協議約定,虧損應當全部由範先生承擔,故再次以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為由將範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範先生返還初始委託資金、支付綜合管理費並支付逾期利息等。
法院對原告訴請不予支援
庭審中,被告範先生辯稱,雙方簽訂的《融資合作協議》屬於場外配資合同,原告是配資方,被告是融資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所產生的實際損失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予以承擔。而原告透過提取盈利、收取管理費等後,實際虧損並不高,這部分損失應該由原告程先生自行承擔,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範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配圖
而從本案《融資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該協議的性質應為場外配資(所謂場外配資,是銀行、信託、民間配資公司等非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股票融資行為)。原告程先生在沒有股票配資資質且不可能取得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配資業務,與被告簽訂《融資合作協議》,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且配資方是主要過錯方。
因此,《融資合作協議》被認定無效後,原告程先生作為配資方依據協議約定,請求被告範先生向其支付約定的綜合管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不僅如此,原告依協議所取得的綜合管理費等,還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賬戶炒股虧損,原告程先生作為場外配資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也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查明的原、被告虧損,原告程先生總虧損73.5萬餘元,而被告範先生則虧損了124萬元,被告的損失遠大於原告,故原告再要求被告返還配資款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上訴過程中撤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股票配資按配資是否發生於證券交易所場內這一標準,可將股票融資分為場內配資和場外配資。場外配資的型別比較複雜,不僅包括接受銀監會監管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開展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也包括以金融創新為名發展出來的各種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的網上配資平臺,還包括沒有任何監管的民間配資公司和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等。
實踐中,個人配資方往往無法正確認識自身的場外配資行為,將此行為與民間借貸或民間委託理財混淆。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因此,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場外配資的配資方在沒有股票配資資質且不可能獲得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配資業務,與用資人簽訂配資合同,實際上從事的是非法活動,是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因此,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這並不意味著用資人沒有過錯,用資人的過錯在於追求高額收益,在不符合在證券公司正規融資融券要求或者不滿足於正規融資融券配資比而要求更高槓杆的配資比例,其與場外配資方簽訂合同,也就表明願意承擔更高的本金虧損風險。因此,除例外情形,用資人以其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援。
來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