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積極推進相關立法
一方面,應充分把握當前《稅收徵管法》修訂契機,對《電子商務法》中關於稅收徵管程式和制度的相關規定,儘快給予確認和銜接。對相關稅收徵管的條例適時上升為法律,積極推進相關立法,營造良好的外部電商營商環境。另一方面,明確電商平臺的確認標準、賣家的納稅人身份認定、網路帶貨等新興模式下賣家和平臺的責任劃分、第三方平臺資訊監管責任及獎懲辦法等,將凡是發生符合電商活動標準經濟行為的網路平臺,全面納入稅務機關征管體系範圍。對於第三方平臺沒有盡職履行監管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對其處以罰款、降低平臺資質等處罰,從而間接提高納稅主體的稅收遵從度。
(二)積極探索稅收徵管新模式
採用委託代理、建立納稅遵從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創新稅收徵管新模式。一方面,採用委託代理的方式。商家在平臺註冊時,根據是否使用工商註冊登記分為登記納稅人和未登記納稅人。對於登記納稅人,平臺僅記錄交易資訊,實際納稅稅款由稅務機關對線下實體合併徵收;對於未登記納稅人,由平臺作為扣繳義務人,進行源泉扣繳。這種方式降低了對傳統稅務登記的依賴性,提高徵管效率。另一方面,建立納稅遵從信用等級評價體系,激勵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面對信用等級低的主播和店家,消費者缺乏信任,往往會選擇放棄交易活動,對交易額產生很大影響,從而迫使相關主體進行稅務登記。
(三)積極運用大資料等新興技術
複雜的網路環境下,稅務機關要想對該領域經營主體的全部涉稅行為進行監控,儘可能掌握所有涉稅資訊,就要依賴當今資訊化浪潮下大資料等新興技術,加強資料共享,打破徵納雙方之間的資訊壁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大資料,擴大資訊蒐集範圍,延長資訊追蹤時間週期。另一方面,區塊鏈本身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獨特優勢,有助高效解決電子商務數字資訊和路徑易被篡改的問題。稅務機關可以透過建立區塊鏈合作平臺,連線電子發票鏈、支付鏈、物流鏈、平臺交易鏈,建立與平臺、物流、銀行等機構橫向的資料資訊共享機制,形成納稅人涉稅資訊服務鏈圈,完成跨地域、跨行業的電商運營資訊交流。如此,便於稅務機關全面掌握分析交易鏈條上經營主體的涉稅行為,構建稅收資訊庫,加強稅務風險管理,提高稅務稽查的精準性。
(四)完善納稅服務體系
稅務機關提供高質量的納稅服務,能夠顯著提高納稅人滿意度,進而增進納稅人合作性稅收遵從。在我國當前稅收徵管體系逐漸完善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注重降低徵納成本,便捷納稅,多措並舉完善納稅服務體系。一方面,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對原有的稅務人員加強專業培訓,並引進複合型人才,加快實現稅收現代化,為準確分析納稅人需求、提供匹配性納稅服務打下堅實基礎。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與納稅人納稅需求匹配度越高,納稅人體驗感就越強,越有利於激勵稅收遵從行為。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期刊雜誌、微信、微博等資訊媒介對稅收政策和服務平臺進行宣傳,在各相關網站放置統一資訊平臺跳轉連結,使得納稅人能夠隨需隨查,以便快速辦理業務,減少納稅成本,提升自願遵從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