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葛佳
又有基金公司員工“老鼠倉”被查!
廣西證監局12月24日公佈的兩份決定書顯示,原大成基金資訊科技部總監蔣衛強,在任職的近4年時間裡,利用未公開資訊,操作他人證券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45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約6.69億元,盈利575萬元。
最終,現年47歲的蔣衛強收到了廣西證監局開出的——罰沒2301萬元、10年市場禁入的罰單。
“抄”基金經理作業,趨同交易6.69億元,盈利575萬元
根據廣西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書,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間,蔣衛強擔任大成基金資訊科技部總監職務,擁有大成基金恆生系統核心資料庫賬戶許可權。任職期間,蔣衛強利用該賬戶許可權使用辦公檯式電腦提取檢視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個組合賬戶的歷史和實時交易資料。
蔣衛強利用檢視到的未公開資訊,操作“郭某珍”證券賬戶與大成基金受託管理的上述3個組合賬戶趨同交易股票。上述期間,“郭某珍”證券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45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約6.69億元,趨同交易盈利約575.29萬元。
廣西證監局認為,蔣衛強上述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蔣衛強的上述違法事實,交易金額大,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五條所列情形。
蔣衛強申辯稱:“跟隨型”交易未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應蔣衛強的要求,廣西證監局於2021年10月21日舉行了聽證會,蔣衛強提出了四點申辯理由:
一是本案屬於“跟隨型”交易,社會危害性低。
二是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供述了辦案人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是本案現有證據只是證明蔣衛強具有檢視資訊的許可權,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其何時檢視哪一項具體非公開資訊,工作期間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況,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屬於自主決策,並非趨同交易,屬於巧合,對應的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應予扣除。
四是滬深交易所計算趨同交易金額和盈利金額的資料不包含開市前委託資料,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綜上,蔣衛強請求調減市場禁入年限,定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內,同時還請求調減違法交易和違法所得金額,將罰款倍數定為1倍。
罰款1726萬元
不過,廣西證監局經過複核,針對上述四點申辯理由也一一給出回應。
廣西證監局認為,第一,本案量罰時已經充分考量了“跟隨型”交易的因素。
第二,蔣衛強不存在主動供述辦案人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情節。其積極配合調查的情節予以認可,並在量罰時已經充分考量。
第三,經核實,蔣衛強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未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相關股票,其關於本案認定的部分違法交易是自主決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認定的趨同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無誤。
第四,趨同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根據本案證據認定,滬深交易所的計算資料僅是提供參考,開市前委託交易時間並不影響本案趨同交易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
最終,廣西證監局對蔣衛強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且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同時,對蔣衛強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752934.33元,並處以17258802.99元罰款。
對此,大成基金回覆澎湃新聞記者稱,獲悉此訊息,大成基金深表痛心。蔣衛強上述行為屬個人行為,其年初已從公司離職,目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運作正常。大成基金一貫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對公司員工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未來將繼續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老鼠倉”屢有發生
公開資料顯示,此前因“老鼠倉”獲罪已有數例,涉及的機構包括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這些涉案人員或為投資經理或為部門經理,例如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健、交銀穩健原基金經理鄭拓、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總監李旭利、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等。
業內人士表示,這些涉案人員炒作股票的數量基本上都在幾十只以上。方式上多采用他人手機和電腦操作,因趨同交易而最終暴露。
那麼,什麼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股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業內人士指出,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理財過程中,一些機構從業人員乃至監管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資訊,搶先於客戶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以達到謀取利益或躲避風險的目的。這是一種以損害他人利益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為,其將本應屬於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蝕,所以被形象地稱為“老鼠倉”。
與內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中的“未公開資訊”的範圍與“內幕資訊”的範圍不同,但是其透過資訊的未公開性和價格影響性獲利的本質相同,對公眾投資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實質危害性相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當。因此,無論是內幕交易,還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均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
今年8月17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道德規範指南》,這是首次針對基金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此類指南。
其中提到,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內幕交易行為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涵蓋事前、事中、事後,包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投資、研究和交易等部門相關人員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內幕交易防控機制;建立並不斷完善內幕資訊報告、知情人登記和保密等規章制度;應當參照內幕交易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針對基金投資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開資訊的識別、管控機制,建立並完善內部資訊保密、個人投資申報、合規檢查和考核追責等規章制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投資交易限制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資訊優勢,單獨或合謀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或透過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形式操縱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異常交易行為的跟蹤監測、分析和報告機制,防範操縱市場等行為。
責任編輯:是鼕鼕 圖片編輯:陳飛燕
校對:張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