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柬媒訊息,12月27日,高棉奮起黨主席William Guang與同夥被金邊初級法院以“嚴重盜竊罪”等罪名指控,因為柬埔寨法律並沒有“搶劫”罪名。
據瞭解,根據柬埔寨刑法第357條規定,“盜竊罪”基於使用暴力行為的加重情況,罪成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1990年柬埔寨刑法第34條規定,曾有“搶劫”罪名,但是2007年,該法律被修改,而且“搶劫”罪名被以“盜竊”罪名取代。
據一名律師表示,目前“搶劫罪”與“合謀盜竊罪”是同一個意思,只是用詞不一樣而已,大部分柬埔寨刑法都是參考法國的刑法。由於法國的刑法並沒有“搶劫”罪名,因此柬埔寨也一樣。
除了被法官以“嚴重盜竊罪”提控外,高棉奮起黨主席William Guang與同夥也被法官以第29條規定,以“合謀罪”、第490條規定,以“未經批准而持有或運輸武器罪”,以及第629條規定,以“偽造公共檔案罪”指控,如果罪名成立,可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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