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掉“廉潔政治”地面上的莠草(三)
因為肖玉璧本人系苗命幹部,所犯之貪汙罪行歷時較長、牽涉較廣,案件交付邊區高等法院後,邊區高等法院本著對革命事業負責同時對幹部負責的原則,由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親自擔任審判庭長,由任扶中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高等法院進行翔實的證據審查。經查實,肖玉璧前後共貪汙挪用公款3050元,根據1939年邊區參議會頒佈的《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汙條例(草案)》的規定,肖玉璧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因此,邊區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有:1.被告人於1938年間貪汙公款280元,是年12月間暗釦公款 520元,1939年1月間又暗釦公款1000元,均不記賬。2.被告人與某某勾結,將所扣之款,藉口為某縣獨立旅私募挑夫,企圖叛變革命。3.1939年1月間,被告人貪汙、暗釦公款的行為被邊區財政廳發覺。此時,被告人仍外出討賬,實行逃跑,並攜公款250元、稅票18張,等等。
判決理由:肖玉璧身為邊區公務人員,不能盡職責、廉潔奉公,利用職位實行貪汙,剋扣公款3050元並攜帶款項和稅票逃跑,叛變革命。此種行為對於邊區模範政權之建立危害至大。
判決:依據邊區懲治貪汙暫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項、第8項和第3條第1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死刑。
現存的法律文書可以看到,法庭判決後,雷經天依照程式,專門簽報並將全部卷宗呈報給林伯渠、謝覺哉等邊區政府和司法部門主要負責幹部,林伯渠親筆批覆,複核批准邊區高等法院的判決意見。
來源 | 紅色延安的故事
編輯|王慧播音|何偉
稽核|杜程政 王 平
監製|李紅梅 薛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