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照法律規定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農村,承包農村土地基本上是以戶的形式進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來源:原創 法治調研君 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