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案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三)如果免租金的行為實質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附加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
(二)免租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不需要繳納附加稅。
三、企業所得稅
(一)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合同約定某期間內免租金,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確認租金收入。
(二)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四、房產稅
(一)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二)免租期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12*免租期月份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通常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稅納稅期間為持有、使用土地期間。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因此不受免租期影響。
(二)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納稅土地面積*適用定額稅率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六、印花稅
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為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稅率為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因此印花稅要考慮的是合同所註明的租金總額。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