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社會無非有三種形式:法治、人治和無為而治。一般認為洋人的社會就是法治社會,洋人在觀念上都是喜歡法治的。這種說法只能說是部分正確。翻翻西洋歷史,你不僅可以發現人治的痕跡,而且可以看到鼓吹人治的也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哲人賢達(如柏拉圖)。為什麼有人喜歡人治?這恐怕與法律的缺陷有關。
先看一個小例子。數十年前,英國審理了一個頗為棘手的刑事案。案情是這樣的,一天,一名叫喬治的小夥子在家裡閒得無聊,就想去附近的皇家空軍機場看看飛機日常訓練。他輕手輕腳地爬過機場旁邊的鐵絲網和障礙物,坐在機場跑道上興致勃勃地觀看天上的飛機。這時,一架飛機打算降落。正當慢慢降落時,飛行員發現跑道上坐著人,不得不將飛機再次拉起飛向天空。雖然喬治的行為並沒有造成什麼損失,但是警察還是將他帶走了,並於幾天後把他送上了法庭。
當時審理此案的法官叫帕克。在開庭那天,帕克一手拿著一部叫做《官方機密條例》的法律,一手翻閱著案件調查的情況說明。當檢控官陳述完起訴狀後,帕克法官問喬治還有什麼可說的。喬治回答說,他甘願受罰,誰讓自己這樣無聊地惹事呢。可是,喬治的辯護律師卻說,喬治不應受罰,因為他沒有違反《官方機密條例》的規定。
律師讓帕克法官仔細閱讀該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上面寫著:“不得在禁區附近妨礙皇家軍隊成員的行動……”律師巧辯道,雖然軍用機場毫無疑問是個“禁區”,喬治也妨礙了皇家軍隊成員的行動,但是,他不是在“禁區附近”而是在“禁區裡”做的事。條例第三條只規定了“在……附近”,沒有規定“在……裡”,所以依據這條規定是不能處罰喬治的。律師還提醒帕克法官注意,英國是個法治國家,法無明文是不為罪的。這樣,帕克法官還真是為難了。
大家都說,法律的優點在於它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可是,很多人並未意識到,它的優點也正是它的缺點。正是因為它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況便無法隨機調整;正是因為它具有明確性,不能模稜兩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見過的情形,便難以靈活處置。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隨機應變,靈活處斷。在上面那個案件中,假設沒有法律在旁邊,帕克僅用自己的智慧來斷案,可能就不存在為難的問題了。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覺自律,那麼在治國上能說人治不如法治嗎?
當然,儘管西洋歷史出現過人治,有人根據上面所述理由贊同過人治,洋人以及其他許多地方的人們最後還是選擇了法治。不過,最後的選擇並不表明法律沒有了缺陷,也不表明法律完全可以項替人的智慧的靈活性。其實,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無法消除的。洋人最終選擇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於覺得法律的優點勝過人的智慧,而僅僅在於覺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為,歷史時常說明,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恆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