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之家 原創】12月27日,公安部發布《公安部令第162號令》,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進行了一次修改。作為該規定的附件,《準駕車型及代號》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以下為新版《準駕車型及代號》:
● A2表述修改 增加C6駕照
對比之前的版本可以看出,新版最大的改動主要有兩點:
一、A2的準駕車型描述做了修改;
二、增加了C6駕駛證。
其中,A2駕駛證的描述改成了:總質量大於4500kg的汽車列車;而C6駕駛證的描述為:總質量小於(不包含等於)4500kg的汽車列車。
而A2證包含了C6,但C1不包含C6。
因此可以得出三個結論:
1)只有A2和C6兩種駕駛證可以拖掛車,其餘駕駛證(B2、C1)均不能拖掛任何形式的掛車;
2)藍牌輕卡拖掛中置軸掛車,如果主車、掛車和貨物總重超過4500kg,就必須要用A2司機駕駛;如果不超過,則必須要由A2或C6司機駕駛;
3)同理,主掛總重不超過4500kg的拖掛式房車,也必須由A2或C6司機駕駛。
● 歷史遺留問題終於解決
此前,由於準駕車型中的表述模糊,關於各類大小的中置軸類掛車、房車的準駕車型一直沒有明確清晰的認定,由此市面上更是出現了“C1司機駕駛藍牌輕卡拖掛中置軸”的奇葩現象。
而此次修改,對這類車型的準駕車型進行了明確清晰的認定,對於提升道路行車安全將會帶來非常積極的作用(文/圖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