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鄭爽、雪梨、林珊珊、薇婭等明星、網紅主播因偷逃稅款被罰頻上熱搜。薇婭老公董海峰在道歉信中提到的“稅收籌劃”也引發廣泛討論。那麼,什麼是稅收籌劃?存在合法合規的避稅嗎?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們該如何正確認識並履行納稅義務?
本期【金融問答】我們邀請到了稅務專業人士來講講納稅那些“大”事兒。
讀者提問:根據稅務部門通報,將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是前述公眾人物偷逃稅常用手段之一。這反映了企業經營所得和個人勞務報酬在稅收計徵中的哪些差異?
回答:稅務部門通報中提到的“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或合夥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下同)的經營所得,這和我們常說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存在計稅差異。
其中,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都屬於綜合所得,執行七檔超額累進稅率,全年所得額超過96萬元的部分就要適用45%稅率。明星、網紅主播作為頭部“打工人”,年收入甚至高達上億元,肯定要執行最高稅率,也就是45%的稅率。
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或合夥企業取得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並進行納稅調整之後的所得額,執行五檔超額累進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部分,適用最高稅率35%。但是,在某些稅收窪地註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還能享受核定徵收的政策,如核定應稅所得率10%(通常是5%-10%),則該個體工商戶實際負擔的稅率最高為3.5%,大大低於適用勞務報酬45%稅率。
讀者提問:薇婭丈夫董海峰在道歉信中提到聘請所謂正規機構進行“稅收統籌”,但依舊被稅務部門以偷逃稅款處罰。什麼是合法合規的稅收籌劃?合理避稅的界限在哪裡?
回答:薇婭老公所謂上了“稅收籌劃的當”,其實是一個偽命題。稅收籌劃本身就是一個既不合法又不違法的灰色地帶。作為納稅人需要明白節稅、避稅、逃稅的區別。
節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和其他經濟法律許可範圍內,透過對投資、經營、融資活動事先策劃,以達到稅收負擔最低的行為。比如,充分利用國家頒佈的稅收優惠政策並應享盡享;透過頂層架構設計,搭建科學的股權架構降低綜合稅收負擔;小微企業享受國家頒佈的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生產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享受實際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等等。這些行為都是國家所倡導的。
避稅是屬於在“鋼絲繩上跳舞”,其實是披著形式合法外衣,但實質上違法的行為。成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是合法行為,但是“薇婭們”本人與某平臺簽約從事勞務事項,而在取得某寶平臺個人利潤分成時,卻透過在異地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開具發票,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並轉變了收入性質,進而由避稅變成了逃稅,屬於違法行為。
讀者提問:本傑明·富蘭克林曾說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稅收和死亡。”您如何理解這句話?納稅如何貫穿每個公民的一生?
回答: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取之於民,更用之於民。當你駕駛著小汽車行駛在寬敞的馬路上,在靜謐的公園散步,便利地使用公共設施,在衣食富足的中國大地上享受幸福生活,這一切的背後,都離不開每個公民依法納稅。
一個普通的工薪族,上班領取工資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有餘錢,借給他人(公司)使用或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購買住房,需要繳納契稅。多餘住房租出去收取租金,涉及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等。買車時,要繳納車輛購置稅。每年繳納強制險時,保險公司會代收代繳“車船稅”。某時某地某事中獎了,也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民以食為天,國以稅為本。經濟社會的發展、民生的改善都離不開稅收,離不開每一位納稅人的貢獻。
讀者提問:12月22日,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5省市稅務部門釋出公告,要求明星藝人、網路主播等公眾人物抓緊補稅。網路主播哪些個人收入需要依法繳稅?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單位,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回答:網路主播,有靠帶貨賺取坑位費和佣金收入的帶貨主播,有拿打賞收入的秀場主播,還有賺軟性廣告植入的內容型主播等,不論是以什麼形式取得,這些收入都需要依法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如果網路主播取得應稅收入,沒有代扣代繳單位,網路主播個人需要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讀者提問:個人偷逃稅款將面臨哪些處罰?何種情形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回答: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gcy 來源: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