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的稅務處理
一、法人股東減資
法人股東減資,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部分按11年34號公告計算確認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按稅法規定享受“居民企業直接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優惠,減資金額扣除原投資計稅成本,扣除免稅收入部分後結餘金額為財產轉讓所得。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二、個人股東減資
個人股東減資產生所得的,按11年41號公告所得確認原則計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公司做為減資款項的支付人,構成財產轉讓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個稅。
若公司未扣繳個稅,取得所得的個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減資的會計處理
實務中,減資款項大於所減少的實收資本的金額,依次衝減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注意此處不是按比例衝減各個專案,而是按結存金額依次衝減。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06)
(三)企業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按登出股票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含交易費用)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衝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面值總額的,低於面值總額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