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開年即迎來第一條重磅法令。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釋出《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公告表示: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一律適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此,有網友算了一筆賬:以原來的核定徵收制度,1000萬收入核定為100萬應納稅所得額,按照45%稅率,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45萬。
新規定取消核定徵收,1000萬收入按照3%繳納增值稅,剩下970萬按照45%稅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36萬。
一個規定變化,相差十倍。
此訊息一經發布,迅速在各大平臺引起網友熱議,該稅收政策主要對哪些領域稅收產生影響?明星藝人、網紅、VC、PE等,究竟哪些高收入群體會成為2022年納稅大戶?
01、防止高收入群體偷稅避稅
2021年最後一天,財政部、稅務總局放出重磅檔案,釋出《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確表示,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
訊息一出,瞬間在網上炸開了鍋。近年來,不少高收入群體利用稅收窪地註冊持股平臺進行所謂“稅收籌劃”。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出於招商引資需要,透過核定徵收方式變相降低企業實際稅負,這樣也讓不少明星、影視、股權投資等行業人士,透過在當地註冊獨資合夥企業空殼公司,按照核定徵收實現避稅。
例如,近期稅務部門公開曝光的黃薇(網名:薇婭)、朱宸慧(網名:雪梨)、林珊珊等偷逃稅案例均存在上述違規行為。
以朱宸慧案件為例,2019年至2020年期間,朱宸慧透過設立北海宸汐營銷策劃中心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業務把從有關企業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3036.95萬元;網路主播林珊珊,透過設立北海靈珊營銷策劃中心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業務把從有關企業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4199.5萬元,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1311.94萬元。而網路主播黃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透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業務經理楊勝明表示,在上述案件中,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本質上屬於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在此基礎上透過設立個人獨資的空殼企業,不發生任何實質性業務,僅僅將相應報酬透過個人獨資企業轉付給個人將相應收入按照經營所得申報納稅,從而得以適用低稅率和核定徵收政策,以降低納稅義務,屬於“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已經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的明確規定,因此構成偷稅行為。
而此次計徵方式的改變,就是為了用 “查賬徵稅”堵住獨資合夥企業避稅通道。
一般來說,核定徵收針對的是會計賬簿不完善、資料不完整、難以核對或者因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而查賬徵收適用物件是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所以公告還明確,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夥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夥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02、VC/PE有無影響?
除了明星、網紅等高收入人群,此次法令的頒佈,是否對VC/PE產生影響?也成了網友們關心和討論的熱點。
融中財經記者採訪到業內幾位投資人,聽聽他們的看法。
對此,華睿控股宗佩民表示,“投資行業一直都是查賬徵稅,個別地方可能存在定額稅等情況,但屬於例外,因此該政策對規範管理的投資企業沒有太大影響。且查賬稅收只是徵稅方式改變,不涉及稅率變化。”
而另一位投資人則表示,“公告的重點是針對獨資合夥企業,而國內絕大部分創投基金均採取了有限合夥制。但具體是否對機構產生影響還有待求證。”
目前來看,新規對創投基金影響不大,但畢竟聚集著高收入群體和納稅大戶,也難怪頗受網友關注。
據瞭解,創投基金繳稅細則是根據,2019年1月,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確定,目前有兩種徵稅方式,20%稅率或跨年結轉二選一。
方式一,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在一個年度內,若不同投資專案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大於零,即需按20%的稅率納稅;若有股息紅利所得,也按20%稅率納稅。
方式二,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這種核算方式實際上是把創投基金視為一個“個體工商戶”,以與“個體工商戶”類似的方式繳稅。
由於目前國內絕大部分創投基金均採取有限合夥制,實行的是“先分後稅”的原則,即在基金層面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基金的合夥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時分別納稅。
但按現行稅法要求,合夥企業當年賺取了利潤之後,無論是否實際向合夥人分配,都必須按分攤給合夥人計算繳稅。如果合夥企業出現了虧損,虧損額只能向後抵扣利潤,而不能回溯抵扣過往年度的利潤。創投基金的特點一般是先盈利後虧損,由於導致的結果是在盈利年度必須繳稅,進入虧損年度之後已無法進行抵扣,因此實際稅負有可能遠高於法定稅率。
為此,業界一直在呼籲創投基金繳稅時應該按“全生命週期核算”,但始終沒有相關政策出臺。
但好在2020年9月7日,國務院原則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公司型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
“在試點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徵企業所得稅,鼓勵長期投資,個人股東從該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條件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這意味著,個人股東投資公司型創投基金,在基金環節將不再承當任何稅負,實現了與有限合夥制創投基金的稅制公平。
目前新政策只在北京中關村開始試點,但試點成熟後有望推向全國,這對個人投資者投資公司型基金是一個重大利好。
如此看來,我國稅收政策正在穩中向好逐步完善,而開年即重磅出擊,或許也預示著2022年將會是一個稅收大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