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20世紀五六十年代,有個叫亨利·索洛的西方人發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說。其中講,一個在道德品質上無可指摘的人,面對要求人們違反公平、損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從它,違反它。當然,違法的方式必須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違法者必須有勇氣接受法律的懲罰。他用了一個詞來說明這種違法行為:善良違法。正是從那個時候起,這個詞便在西方國家的政治領域中時常出現,不少人還真的以此為口號“以身試法”。
大約是1970年,居住在英國威爾士地區的相當一部分居民,因為不滿電視臺播放的一些節目而拒絕按政府規定交納電視接收費。原來,威爾士語與英格蘭英語有很大區別,威爾士地區的居民習慣威爾士語,聽英格蘭英語特別彆扭,可電視臺就喜歡播放大量英語節目。這些居民不斷向電視臺及當地政府反映意見,要求作出一點調整,起碼不要讓威爾士語的節目太少了。電視臺及當地政府卻對此毫無反應。居民們出於無奈,開始拒絕交納電視費。
糾紛最終鬧到了法院。有意思的是,初級法院的法官十分同饒居民們,他們雖然覺得按照法律規定,居民肯定是要交費用的,但還是在要求其補交費用的同時免除了對他們的處罰。
依政府規定,電視費要按時交納,否則不僅要補交,而且要予以處罰。初級法院的法官看來是網開一面了。正因如此,英國高等祛院下令撤掉了一批同情居民的法官,並在上訴審中判決加上處罰。而居民民則毫不猶豫地表示:寧願接受處罰也要繼續拒交電視費。
當然,在這裡我們只關心這樣一個問題:居民應不應該或可不可以違法拒交電視費?
有人會說,不行。他們認為,對於法律,不論覺得怎樣不好,都應該遵守,有啥意見完全可以用輿論方式透過法律允許的途徑向政府反映,那種違法行為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道德上都不應得到讚許。在我們的腦袋裡,這種說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了。
可是,有些西方人卻認為,由於法律的要求與政治願望和道德願望時常存在著差距,法律上的評價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評價也應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違法行為是不應讚許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則是可以讚許的。因為,居民們沒有使用暴力,他們完全有勇氣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們的行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慮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時簡單的意見反映是不能起到這種有益的刺激作用的),這完全有利於法律的修正與改革。應該意識到,當人們使用善良違法的方式表達意願時,他們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當迫切的,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