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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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在以下10種情況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先賣後抵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3、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4、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面積誤差比超過3%。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賣方支付購房款產生的利息。
9、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買方在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0、非購房者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書,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1、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設計,對於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2、賣方明示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大白話就是:可以透過協商,在合同中補充免責解除合同的情況。按照相應的情況主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用行
2、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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