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簽證種類繁多,去韓國探親常規的辦理C31,今天詳細介紹下,韓國探親簽證種類,辦理條件和材料
一、韓國C31簽證
1、國民配偶及子女的訪問(非居住目的)
1)國民配偶- 居住目的以外的短期訪問
2)國民子女※ 僅限韓國國民與外國配偶之間出生的子女
3)外國配偶的父母
2、 探望親屬
1)受韓國國民邀請的短期訪韓者(2寸以內)
2)受永駐權者邀請的短期訪韓者(2寸以內)
3、 參加婚禮,作為結婚當事人的親屬, 以參加婚禮儀式為目的得短期訪問者
* 親屬範圍 : 8寸以內血親4寸以內姻親
4、 家屬死亡- 在韓國滯留中的家屬死亡,需訪韓者
5、病看護- 為看護在韓國滯留中的患病家屬, 需訪韓者
二、同胞訪問(C-3-8)
簽發物件:外國國籍同胞*未滿60週歲者* 曾持有大韓民國國籍, 且取得外國國籍者及其直系親屬
三、訪問同居 (F-1)
未成年留學生父母(F-1-13)- 準備或正就讀於韓國高中以下教育機構的未成年留學生的同伴滯留為
目的的父或母* 同伴滯留僅限1人
※ 以下情況除外
- 近3年內被處以韓幣200萬以上罰款或通告處分者
- 強制出境的物件或自願離境受到離境命令處分者
四、在外同胞簽證持有者家屬(F-1-9)
【滯留期1年, 有效期限為1年的多次簽證】- 在外同胞(F-4)資格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訪問就業(H-2)簽證持有者家屬(F-1-11)
【滯留期90天, 有效期限為1年的多次簽證】- 訪問就業(H-2)資格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永駐權持有者的配偶(F-2-3)
- 永駐資格(F-5)持有者的配偶以居住為目的訪韓
※ 邀請人擴音交收入條件認證材料的情況 :
* 邀請人和被邀請人之間有子女, 或懷孕等人道主義事由* 被邀請人在邀請人取得永駐資格前以配偶的身份進行外國人登入(如 : F-1,F-3), 且在韓國持續滯留的情況
七、永駐權持有者的未成年子女(F-2-3)
- 永駐資格(F-5)持有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居住為目的訪韓
-取得大韓民國國籍者在取得國籍前, 與外國配偶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八、同伴家屬(F-3)
- 文化藝術(D-1), 一般研修(D-4)至特定活動(E-7)資格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滿19歲的未婚子女
- 在韓國大學就讀學士課程及以上學位, 且持留學(D-2)資格在韓滯留6個月以上者的配偶及未滿19歲的未婚子女
※ 大專(D-2-1), 交換學生(D-2-6), 短期留學(D-2-8),語言研修(D-4-1)除外
- 駐在(D-7), 企業投資(D-8)持有者的同伴配偶, 未成年子女,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九、結婚移民(F-6)
國民配偶(F-6-1)
- 與韓國人結婚,且在韓國完成婚姻登記, 以與韓國配偶同居為目的在韓國長期滯留者
※ 結婚簽證被拒時,須自拒籤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再次遞交申請(但,因懷孕·生產等不可避免需入境的情況除外)※ 邀請人收入及財產的換算額不滿足收入條件要求,適用於邀請人住民登入表上一起居住的直系親屬的收入及財產時,可提交邀請人的“家族所得現況陳述書”
※ 如邀請人是婚姻取得國籍, 須從、取得國籍日起經過三年以上
養育子女者(F-6-2)
- 不符合(F-6-1)資格,但欲在韓國養育與韓國人婚姻關係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十、訪問就業(H-2)
訪問就業簽證簽發物件 : 外國國籍同胞*, 滿18週歲以上者
* 曾持有大韓民國國籍, 且取得外國國籍者及其直系親屬
- 在韓國有住所的大韓民國國民或永駐資格者(根據國籍法滿足國籍取得條件, 且取得永駐資格的外國國籍同胞, 從F-5-7開始)邀請的2寸以內的親姻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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