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我們企業資金短缺,新產品遲遲不能上線投產。最近發現自有的減免稅裝置估值挺高,於是聯絡了當地一家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辦理了動產抵押公示。但是海關在實施稽查時發現了這些情況,指出我們企業的抵押行為沒有事先徵得海關同意、減免稅裝置還在海關監管期限內。這種情況下,海關會如何處理呢?
海關: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了解下海關減免稅貨物的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一百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屬於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目前,海關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1.船舶、飛機:8年;2.機動車輛:6年;3.其他貨物:3年。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企業:那像我們企業這種減免稅裝置到底能不能抵押?如果可以抵押,應該如何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呢?
海關:
《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抵押在內的處置進行了附條件授權性表述,幫助企業在保證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能夠“物盡其用”。
根據該辦法和《海關總署2021年第16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合規的抵押包含了這些要素:抵押前經主管海關稽核同意;抵押權人是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海關認可的財產、權利提供了稅款擔保;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合同提交海關備案;及時報告使用情況;及時申請抵押延期;等等。
企業:原來是這樣,看來是我們沒有好好學習政策,現在我們企業已經抵押了海關減免稅貨物,海關將會怎樣處置呢?
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減免稅貨物抵押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然,在實踐中,海關還會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確定是否涉及減輕、從輕情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新舊法適用等問題。
稿件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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