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自從鴉片戰爭以來,清政府被迫開啟國門,中國進入屈辱、動亂不堪的近來,從《南京條約》到《馬關條約》,期間經歷過許多不平等的條約,喪權辱國,可是在清朝末期,有這樣一份條約令人覺得匪夷所思,在當時清政府的大臣李鴻章跟遠在非洲的國家簽訂了一份不平等條約,這個國家就是剛果。那麼,這個條約是什麼?因何而籤?
一、喪權辱國,條約溯源
這份與剛果(金)簽約的條約名為《中剛天津專章》,那為什麼李鴻章會和剛果簽訂這樣的條約呢?這和當時的國情有不可分割的原因。
根據史料記載,十九世紀中葉之後,由晚清政府統治下的中國已經是弊端重重,彷彿一艘破亂的大船,滿載四萬萬國民,駛入了驚濤駭浪的時代,不說國內民不聊生,煙毒滿地,國外更是有受列強虎視眈眈,先有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再有中日甲午戰爭,大量的土地主權,白銀賠款流入列強手中。
可是,這也並不代表清政府對於剛果這樣的一個非洲小國無法反抗,要知道,當時經過洋務運動,清政府擁有“威遠”、“鎮遠”兩艘戰艦,在亞洲也是頗有威懾力。清政府為了擴張自己在世界上的影響力,所以便於剛果簽訂了這樣一份條約,那麼,這份條約是否涉及喪權辱國?
二、強迫清朝簽訂不平等條約?
強迫清朝簽訂不平等條約?其實,這根本就是無稽之談,以訛傳訛罷了,根據史料記載,《中剛天津專章》的條約內容較為言簡意賅,總共就只有兩條,即“第一,剛果金享有世界各國與清朝簽訂條約中有關人身、財產以及審案的權力;第二,中國人可以隨意遷居到剛果金,可以在當地做買賣,購買不動產等等。”
我們來解讀一下這兩條條約,第一條,有關承認剛果擁有和清政府國民同種身份,其實這很好理解,首先,第一條的意思按照通俗的說法是,如果剛果人民來到中國,則享有和和歐美國家同等的地位和待遇,這一條光看其實會覺得有點不妥,感覺剛果有些獅子大開口,要知道當時的剛果也就是一個非洲弱國,在國際上是沒有多少話語權的,保不齊是有外國列強在後面指使,但是第二條很快就打消了這樣的疑慮。
因為從第二條來看,中國在當時也拿到了一些好處,要知道剛果之所以被殖民,其實在當地也是因為資產富饒,如果中國能與他們做生意,甚至進行物資交換,也應該會是一件好事。總體上來看,這份條約屬於外交方面的“等價交換”,表面上談不上喪權辱國,可是實質上真是如此?
三、條約雖不喪權卻也無益
熟悉近代史的人都知道,晚清政府軟弱無能,腐敗透頂,這樣的一份條約簽署了,也不過是為列強做嫁衣罷了。剛果作為一個弱國,早在15世紀葡萄牙入侵之後,就被歐洲列強瓜分殆盡,在十九世紀,由比利時接管,此時的剛果的資源早已被蠶食,勞動力銳減,資源枯竭,早已不是適合做生意的國家。
而且,這在某方面也是清政府在國際地位降低的一種表現,剛果作為一個殖民國,是沒有民族地位的,它一直就是西方列強的“附屬品”,清政府和這樣的一個國家簽約,甚至允許剛果的國民擁有和歐美國家一樣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腰桿子挺不直的表現,竟然與這樣一個弱國“稱兄道弟”。
戰國時期的縱橫家張儀曾認為,國與國之間,交流不看口舌之間,全部憑藉實力和手腕,這一個道理在這份條約上面體現地淋漓盡致。不排除李鴻章有自己的外交策略,但是這樣的無用條約,簽署了確實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由上分析,可以蓋章的是,《中剛天津專章》並非喪權辱國條約,但也可以確定的是,此時的清政府已經是列強在案板上隨便拿捏的魚肉,並無任何還手之力,這也導致之後的《辛丑條約》進一步加速了清王朝的分崩離析,加劇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