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種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人們行為的體系制度。都說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要求:違背道德良知的人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而一旦突破了法律底線還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懲處。由此可見法律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國家暴力。無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是在中國境內發生了違背中國法律規定的行為就必須受到中國法律的懲處。
正如某加拿大籍藝人的所作所為就不會因為他作為加拿大公民的身份而受到任何影響。又比如世界上有些國家是廢除了死刑的,但如果這些國家的公民在我國犯下足以判死刑的罪行就必須按我國的法律進行審判。再比如賭博、賣淫等行為在有些國家是合法化的,但如果這些國家的公民在我國有這樣的行為則必須按我國法律進行審判。同樣反過來說如果我國公民在海外自然也應當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簡單來說在哪個國家就必須遵守這個國家的法律。那麼如果違法行為是發生在公海呢?所謂公海是指在國際法上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既然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組成部分,那麼自然也就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換句話說任何國家對公海都沒管轄權。
這絕不意味著公海就是法外之地。既然公海是地球上除各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域,那麼任何人要達到公海首先必須經過本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人又不是在海里生活的,那麼總不能是游到公海去的吧?很顯然人在公海上的活動是藉助於船舶這種交通工具實現的。公海犯罪的追訴權屬於船隻的註冊國家。換句話說在哪國的船上犯罪就按哪國的法律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明文規定:在中國的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法律還有屬人管轄權:只要你是中國公民不管在哪兒如果發生命案都要接受中國法律的懲處。當船舶行駛在公海時暫時沒人逮捕你,但你總歸是要回到陸地吧。殺人命案這種罪行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因此不管逃到哪個國家都擺脫不了懲罰。
如果我國公民在公海殺人後試圖透過逃亡他國來規避我國法律的懲處,那麼我國警方就可以透過國際刑警對其發出通緝令。2010年山東的魯榮漁號漁船在遠洋公海捕魚的過程中11名船員因利益分配衝突殺害了另外22名船員。這11名船員在公海上無法獲取生存所需的食物、淡水,又不被世界各國法律所容忍,所以最終還是隻有乖乖把船開回國內。這些人回國後很快就被逮捕並依法進行審判。
其實公海犯罪這個問題還可以進一步延伸:別說是在公海殺人了,就算是在外太空殺人也得逮回來。如果某人在外太空的中國航空器中犯罪就適用我國法律進行審判。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國太空船上就要看侵犯的物件是不是中國人和中國利益。此外只要是殺人、販毒、強姦、販賣人口等國際公認的犯罪行為無論發生在哪兒都是不容於世界各國法律的。
像我們在上文提到的賭博、賣淫等行為在有些國家是合法化的,但如果某人在太空船上販毒、在公海殺人這些都是國際公認的犯罪行為。有此行為者無論是中國籍還是外國籍只要在中國出現就可以根據我國法律對其予以逮捕和審判。我們還可以拿公海犯罪與影視劇中常見的出國界碑進行對比: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除了逃到公海之外還有可能從陸路逃到其他國家。
在一些影視劇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場景:犯罪分子一旦越過界碑之後我國的軍人和警察就不能再繼續追擊了,也不能向已逃出國界碑以外的犯罪分子開槍射擊。這和在公海上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公海是任何國家主權管轄範圍之外的地方,然而國界碑以外的地方只是我國主權管轄範圍之外的地方。換句話說國界碑以外的地方是其他國家主權管轄範圍之內的地方。
在沒徵得同意的前提下一國軍警荷槍實彈進入另一個主權國家境內搞不好會引起國與國之間的外交糾紛。不能越境抓捕也不能開槍並不等於說只能任由犯罪份子逍遙法外。我國可以透過外交途徑對潛逃國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國。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但如果傷害的是中國人,那麼中國同樣有權要求引渡犯罪分子——湄公河慘案的元兇糯康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