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元旦重磅!證監會發布1號公告,劍指資本市場"兩難案件"!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今起施行,投資者將更好索賠
2022年1月1日,證監會發布第1號公告,讓受損投資者利益得到更好賠付。
證監會、財政部聯合釋出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將“和解金” 統一修改為“承諾金”,併發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簡稱《實施規定》),明確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化解資本市場執法面臨的“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的矛盾。
統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
證監會與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承諾金管理辦法,其中有關“和解金”的名稱調整為“承諾金”,同時也需要結合實踐情況對《和解金辦法》作進一步調整完善。
一是刪除關於“和解金”的定義,《承諾金辦法》刪除了原《和解金辦法》關於“和解金”的定義。
二是完善承諾金的管理方式。原《和解金辦法》規定“行政和解金在補償 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應當上繳國庫。”從實踐中達成和解的兩起案件來看,均因不存在投資者損失或者受損投資者及損失難以確定而未賠償投資者,全額上繳國庫。為此,《承諾金辦法》將實踐做法予以提煉,規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未造成投資者損失,或者造成的投資者損失無法認定,或者承諾金在規定期限內賠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投保基金公司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將承諾金上繳國庫。”
三是明確賠償總額上限及當事人自行賠償時承諾金的處理方式。在規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的基礎上, 進一步規定“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並用於賠償的承諾金。“
三方面聚焦調查難、處罰難案件
《實施規定》一是發揮制度特色。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特色,聚焦解決調查難、處罰難的案件,提高行政執法質效;同時最佳化承諾金測算、管理、使用流程,暢通投資者賠償渠道,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透過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為投資者提供了及時有效救濟的新途徑,更加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穩步審慎推進。對於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這一新型執法方式,總體上仍然按照穩步審慎的原則推進。在遵守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嚴格限定適用範圍,細化完善辦理程式,確保新制度平穩落地實施。
三是強化監督制約。建立嚴格的內外部監督制約制度,明確當事人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投保、派出機構等各部門單位的職責分工,防範道德風險和利益衝突。
投保基金負責對投資者損失情況進行測算
《實施規定》未分章節,共 23 條,主要細化規定了辦理程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
一是釐清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審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作為新型執法方式是對傳統調查、處罰機制的重大突破,在既有調查、處罰流程中嵌入了新的制度安排,是服務和保障調查、處罰工作的後盾,因此,需要三方有效協調配合。為此,《實施規定》要求,承諾辦理部門應當就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相關事項徵求調查部門、審理部門的意見,並結合調查部門、審理部門的意見提出是否受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申請的建議。
同時,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該項制度阻礙調查,《實施規定》明確未經過必要的調查的案件,相關申請材料不予接收,確保在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前提下審查是否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亦規定在受理後的協商過程中並不中止案件調查,且“調查部門經調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認為案件不應繼續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者對當事人承諾內容的溝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告知辦公室”。但對於案件已經進入審理階段的,考慮到審理時限需要中斷的需要,規定在受理當事人承諾申請後,應當中止審理。
二是明確承諾辦理部門與承諾金測算部門做好協調配合。承諾金的確定是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程式中的關鍵問題,也是主要廉政風險點之一,有必要強化監督制約。目前《實施辦法》已經完善了承諾金的確定標準:包括擬罰沒款、投資者損失、簽署承諾認可協議時所處的執法階段等。
《實施規定》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承諾金確定的程式機制。在具體制度設計上,考慮到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負責管理使用承諾金,並且在投資者損失測算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規定在進入協商程式後,由投保基金公司負責對投資者損失情況進行測算,並報送承諾辦理部門。承諾辦理部門根據投保基金公司測算的投資者損失數額,並結合調查部門、審理部門建議的處罰數額,擬定協商方案。
三是明確投資者賠付機制安排。為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快速有效賠償投資者的制 度特色,《實施規定》進一步優化了投資者賠償程式。明確由投保局牽頭協調投保基金公司等單位開展投資者賠償工作,充分發揮其投資者保護專長。具體為,承諾金管理機構收到承諾金後應當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並報證監會備案,投保局負責具體備案工作。明確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程式。規定當事人自行賠償投資者的,承諾金數額可以不包括已向投資者 賠償損失的金額,但是當事人應當向證監會提交賠償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應當包括投資者姓名或名稱、賠償金額明細及憑證、諒解書等。
四是明確派出機構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確當事人所在轄區的派出機構負責核查驗收當事人履行承諾認可協議的情況,並將核查結果作為當事人是否完全履行承諾的依據。另一方面,明確派出機構查處的案件可以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現階段由承諾辦理部門統一辦理,同時為後續由派出機構自行辦理當事人承諾申請案件留下空間,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開展派出機構自行辦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工作的試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五是加強監督制約,嚴防道德風險。《實施規定》做了制度安排,建立集體決策機制, 設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稽核委員會,由委員會就受理行政執法 當事人承諾申請、簽署承諾認可協議、中止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審理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建立內部監督制 約機制,承諾辦理部門與調查部門、審理部門相互獨立。壓縮承諾金協商數額的裁量空間。規定承諾金數額要嚴格依據《辦法》的規定確定,同時承諾金測算由多部門共同完成。強化派出機構在承諾履行過程中的核查監督作用。加強社會監督。規定證監會在與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後中止調查,以及在當事人履行完畢承諾認可協議後終止調查,均應當公告。當事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的,亦應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