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將全球變暖限制在 1.5℃ 以內,哥倫比亞法學院薩賓氣候變化法律中心的 Romany Webb 和 Michael B. Gerrard,剛剛強調了可利用海洋來固碳的新路徑。不過從大氣中濾除多餘二氧化碳的最大挑戰,還是在於各方的利益協調,包括研究科學家、投資者、以及環保團體。
在上月于格拉斯哥舉辦的氣候大會上,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宣佈 —— 將升溫限制在 1.5 攝氏度的全球目標仍然有效,但需要更加強有力的貫徹實施。
所謂的二氧化碳去除(簡稱 CDR),特指從大氣中濾除多餘的二氧化碳,並將之儲存於陸地或海洋之中的過程。然而與所有實驗療法一樣,它也帶來了一系列挑戰。
克服這方面的阻礙,需要廣泛的利益相關者們的協調努力 —— 從研究科學家、投資者、政策制定者、律師,到環境和社群團體。
毫無疑問,將全球變暖控制在 1.5℃ 以內,需要大量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和相關溫室氣體的排放,但這還遠遠不夠。
在 2021 年早些時候釋出的一份報告中,政府間氣候委員會就得出了一個結論 —— 要實現這一目標,或需在 2050 年之前大規模部署 CDR 。
在諸多 CDR 理論方法中,普遍討論的陸基方法包括植樹造林、捕碳儲存類生物質能源、以及直接從空氣中捕獲。
雖然前景光明,但它們的侷限性在於需要佔用大面積的土地、或消耗大量的能源。
有鑑於此,一些研究人員提出了海基固碳方法,例如海藻種植、海洋肥化 / 鹼化、以及人造海洋上升流。
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大規模部署的 CDR 技術,且許多方案需要更多研究才能實現。
美國國家科學院的一份新報告,確定了未來 10 年需要開展價值超過 10 億美元的‘優先研究’專案”,以更好地評估相關技術的影響與可行性。
其中 1.25 億美元涵蓋了適用於法律、政策、社會科學、以及相關問題的所謂‘基礎研究’。
在有關 CDR 研究和部署的討論中,這些基本問題總被忽視。我們承認科學家與企業家的側重點不盡相同,此外必須解決重要的法律、政策和社會影響等問題。
法律層面,不同海洋固碳技術將如何受到監管,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海洋屬於全球公域的一部分,相關活動亦受到大量國際法的約束。
然而截止目前,尚未有專門針對海洋 CDR 技術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框架,且國際社會似乎不大願意面對海洋 CDR 採取明確行動。
2008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通過了一項不具約束力的決議,建議各國避免從事海洋肥化活動,但將“沿海水域內的小規模研究”排除在外。
2010 年,締約方通過了第二項非約束性決議,建議各國避免所有“可能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地球工程活動(某些研究活動依然排除在外),但各方尚未將這些建議編纂稱法典、或採取其它具有實際約束力的規則。
2013 年的時候,《倫敦議定書》的締約方同意修改該文書,從而為海洋地球工程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但之後多年,該修正案僅得到六個國家的批准、且尚未生效。
更尷尬的是,美國尚未簽署上述任何宣告或修正案,更別提專門針對海洋 CDR 的聯邦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