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特別是南宋境宇,雖如《文獻通考》的作者馬端臨所說,比漢唐為狹小,但它依然是當時世界上土廣民眾的大國。就其經濟文化狀況來說,宋代居於當時世界的最前列,是最為先進的國家。可是,在生產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下,宋代各個地區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而且有的差別極為懸殊。如果以準水為界,淮水以北的北方地區的生產不如淮水以南的南方地區,即北不如南。這一點近幾十年以來已得到學術界的公認,以為宋代經濟重心已自北方轉移到南方,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以峽州(湖北宜昌)為中心,北至商雒山秦嶺,南至海南島,劃一南北直線,在這條線的左側一些宋代西 部地區,除成都府路、漢中盆地以及梓州路遂寧等河谷地(即所謂的“壩子”)的生產都相當發展、堪與兩浙等路比美外,其餘如夔州路、荊湖南路湘江以西地區以及廣南西路許多地區,都非常落後,農業生產停頓在“刀耕火種”的耕作階段,遠遠落後於該線右側一宋代廣大東方地區。北不如南,是量的差別;而西不如東,則不僅是量的差別,而且是表現了質的差別,這是特別值得注意的這種情況是由勞動人口分佈、生產工具、生產技術和方法,以及農田水利建設等一系列的差 別造成的。下面就是從農業生產的各方面來說明宋代的發展和各個地區之間的差別的。
01
人口增長
如果我們把人口放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來觀察,例如放在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封建時代的宋代來觀察,就更可以認識到人口的繁衍對社會生產所起的作用。為了說明這一問題,不妨先將宋代戶口制成下表,以便考察:
第二,與前代戶口相比,兩漢人口最高為5000多萬;唐代開元,天寶之際的人口600萬上下,這些人口創造了漢唐盛世:宋代自從宋仁宗時候起,戶數即超過了12000萬,已經超過了漢代,與唐相等,到宋徽宗年間,戶數超過2000每戶以5口計算,人口已超過了1億,遠遠超過漢唐,幾乎是漢唐的兩倍。雖然無法確定,宋代各部門的生產都超過漢唐兩倍,但超過漢唐則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顯而易見,宋代人口的增長與生產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絡。
02
增長因素
宋代戶口之所以如此迅速地增長,同宋初百年來較為安定的局面是分不開的。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它同宋代的封建生產方式有什麼樣的內在聯絡呢?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就必須探討一下宋代人口的階級構成。這是因為,“拋開構成人口的階級, 人口就是一一個抽象”。 如所周知,宋代戶籍中是有主戶和客戶的區分的,主戶和客戶究競屬於哪個階級階層呢?
先看客戶。
宋代客戶的情況是極為複雜的,各個地區之間存在不小的差別,但共同的特點是,“佃人之田,居人之地",“乃鄉墅有不佔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佃豪家之田而納其租”,都是無地農民。這部分農民,在宋代人口的構成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今據《通考》等所載北宋主客戶情況製成下表:
據《太平寰宇記》等的記載,北宋初年客戶佔總戶數的40%;表中指明,客戶比數自宋仁宗天聖初年至宋神宗熙寧五年是逐年下降的,從37.9下降到30.4,這是最低點;此後又從這個最低點逐年回升,到宋高宗紹興四年升至36.15,與宋仁宗初年的比數接近,這一增長趨勢是值得注意的。南宋客戶上升究竟有多少,比數究競有多大,因材料不足,無法確定,但從下表可以看出一些問題:
加藤繁在《宋代的主客戶統一》中,根據《淳熙三山志〉《景定世康志》等幾個地方的統計材料,稱南宋的客戶低於北來。這個給論還值得再加研究。上面第-表已經說明,到南宋紹興四年,即從宋神宗時的最低點30.4回升到36.15,與北宋初的37.9相差不多。但是,就現存的南宋地方誌所記載的客戶數字來看,除歙州地超過北宋初年者外,其餘概無超過者,上表以及加藤繁所統計的也都如此,因而綜合這些比數,顯然達不到紹興四年的36.15.這一事實清楚地說明了 ,各州縣客戶的回升是很不相同的,有的低於36.15,有的高於36. 15 (如歙州),高低拉平才能達到36.15。由此可見, 現存南宋地方誌有關各地客戶比數,不能真實地反映南宋客戶在總戶數中所佔的比數。也就是說,區域性不能代表整體。更不能綜合這些統計材料,得出南宋客戶低於北宋的結論。其次,從本表來看,到南宋中葉客戶有日益增大的趨勢,如昌國縣於紹熙年間增至50.9,興化軍增至38.6。這一趨勢是自南宋初年發展而來,到南宋末年更趨嚴重。當范成大於乾道年間編纂《吳郡志》時,他說蘇州一帶無論貧富都有“常產”,亦即有不等的土地。可是到南宋末年,方回於秀州魏塘極目而望之時,“吳依之野,茅屋炊煙,無窮無極,皆佃戶也”。佃戶數量之激增,當然不限於“吳依之野”,整個江南地區無不這樣:
又有作《沁園春》詞雲:道過江南,泥牆粉壁,右具在前,述某州某縣鄉某裡,住何人地,佃何人田,氣象蕭索,生靈憔.....
從客戶增長的趨勢看,到南宋末年,它的比數不僅要超過南宋初的36. 15, 而且可能達到40。
再說主戶。
在宋代,凡是向政府承擔賦稅、稅錢即使只有一文的,就可劃為主戶,在主戶當中,又根據稅錢貫佰、地之頃畝、家之積財或田之受種的多少,定為五等。D其中第三等戶與第一、第二等戶託所稱為“上三等戶”;也可以和第二等戶並列,稱為“中戶”。這米人戶除一部分為小地主外,大多數是佔田五七十畝或更多一些的自耕農民,他們構成為富裕農民階層或自耕農民上層,後面還要詳細敘述。第四、第五等戶,則是所謂的“下戶”。據宋仁宗時丁度的奏疏,這類“下戶才有田三五十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即轉死溝壑”。朱熹曾經指出,稅錢500文以下的,是為第五等戶。南宋末年的方回則稱,“[稅錢]不滿一貫文為四五等戶”④。從這些情況來看,稅錢在一貫文以下、500文以上,佔田三五十畝的,屬於第四等戶;稅錢在500文以下,或僅有百數十錢、乃至一文錢的, 佔田不過30畝,或僅有五七畝的,則屬於第五等戶。由此可見,第四、第五等戶構成為自耕農民階層;而第五等戶中佔地太少的,不免租種一部分土地,構成為半自耕農階層。
自耕衣、半自耕衣在宋代總戶口中佔的比重極大。張方平在宋仁宗慶曆元年曾經指出:“天下州縣人戶,大抵貧多富少,逐縣五等戶版簿,中等已上戶(按即第三等已上戶——引者注)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戶常及十分之九..... 30年以後,他又說:
“萬戶之邑,大約三等已上戶不滿千”,“四等已下戶不啻九千”。劉安世在元柏年間(論役法之弊》的奏章中也有類同的估計,所謂“損九分之貧民,益一分之上戶”》。根據以上的估計,下戶佔總戶數的比數是:從總戶數(100)減去客戶所佔比數(以35為準),餘數為65,乘以十分之九,為58.5。孫諤在宋哲宗紹聖三年(1096)的奏章中指出:“ 假一縣有萬戶焉,為三分率之,則民佔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據此估計,65乘以三分之二,下戶比數當為43.3。由此可見,第四、第五等戶在北宋總戶數中藥古43. 3% ~58.5%,取其中數,則在50%左右。
到南宋,自耕農、半自耕農產生了顯著的變化。在第五等戶中,有稅無產的無產稅戶大量增加。所謂有稅無產,指的是在土地兼併下,第五等戶中的半自耕農失去自己僅有的幾畝土地,戶籍仍掛在第五等戶上,照樣承擔國家的丁稅和田賦,宋代文獻中頻頻提到的“產去稅存”,指的就是這種情況。這類第五等無產稅戶普遍存在於各地,以台州而論,“州五縣, 有丁無產者,輸二年丁稅,凡萬有三千家”,約佔當地總戶數的5%。在嚴州,情況更為嚴重。呂祖謙在宋孝宗乾道五六年間代張栻所作的一道奏章中曾經指出,嚴州第一至第四等戶計有10718丁,佔嚴州總丁數的9%;第五等有產稅戶計有71479丁,佔58%;而第五等無產稅戶計有40196丁,佔33%。嚴州情況雖較特殊,但“有丁而無田”則是南宋普遍存在的現象,根據上面的數字加以估計,這類第五等無產稅戶約佔南宋總戶數7%~10%之間。因此,南宋的無地農民約佔總戶數的百分之四五左右,遠超過了北宋。
綜合上述,客戶,第四、五等戶以及第三等戶中的富裕農民,約佔總戶數85%以上,把手工匠人和作坊主、一般中小商人計算進去,比數達百分之九三、九四。由第一等、第二等戶以及第三等戶中的一一小部分,組成為地主階級,加上大商人和高利貸者,約佔總戶數的百分之六七。由此可見,宋初百年以來人口的大幅度增長,主要的是具有生產力的勞動人口的增長。這是宋代人口同時也是封建社會人口增長的一個重要特點。
包括宋代在內的封建時代的生產是以個體生產者為基礎的,佃客也好,自耕農也好,手工工匠和作坊也好,都是以一家一戶作為一個生產單位的個體小生產。這種個體小生產,需要在一個不太長的時間內就有一個勞動力的更新。在一個農民家庭裡,十歲上下的孩子就能制草、打柴、放羊、牧牛了;十二三歲時就成為家庭的輔助的勞動力,協助自己的親長從事耕耘收穫等一系列的生產活動;而到十六七歲十七八歲時,就成為這個家庭的主要勞動力了。小生產中的這種勞動力更新,反映到農民的思想意識中,就是“生兒養女防備老”;反映到婚姻上,就是早婚。宋代人口之以11%的增長率猛增,就是由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封建生產方式這個最根本的因素決定的。
03
制度制約
個體小生產要求勞動力更新,使人口能夠按照它的需要增長起來。但是,另一方面,封建制度對人口的增長,又起著明顯的制約作用,使其不能漫無限制地增長,封建時代的宋代人口規律的特殊性又從這裡表現出來。
宋代戶口中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口數與戶數是極不相稱的。例如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的戶數是8677677;而口數則僅有19930320;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 的戶數是12462317,而口數則僅有26421651,每戶平均不到三口。宋代史家李心傳、馬端臨都曾提出了這個問題,並加以評論。
李心傳指出:“西漢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四十八口有奇,東漢率以十戶為五十二……唐人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五十八口有……自本朝元豐至紹興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兩口,則無是理。”在指出漢唐與宋存在這一差別之後,李心傳更進而指出,宋代之所以如此,是由“論名子戶漏口者眾”造成的;同時還指出:“然而浙中率以十戶為十五口有奇,蜀中戶口率以十戶為三十口弱”,“蜀人生齒非盛於東南,意旨蜀中無丁賦,故漏口少耳。”李心傳提出來的“詭名子戶漏口者眾”及東南丁賦等問題,當然是值得注意的,但還是很不夠;倒是可以從這裡下手來研究宋代戶口中的這個問題。讓從現有材料看, 南宋有的地區,每戶平均也有五口以上。歙州就是一例。
《新安志》載:“其在郡城中者,乾道戶千二百八十一,口六千八百五十八;城外戶六百五十,口三千二百八十一。”潛說友《鹹淳臨安志》所記杭州屬縣,也有類似的情況。根據這種情況來看,宋代戶口問題還應作進一步的探討,單用“詭名子戶漏口者眾”是解釋不了上一情況的。日本加藤繁氏對宋代戶口的研究,頗多發明,但如認為是宋代不計女口而造成口數與戶數的不相稱,似亦須再加探討。
其次,關於“詭名子戶”的問題。在賦役重壓之下,農民們或是“匿比舍而稱逃亡,挾他名而冒耕墾”,或是投靠豪強兼併之家,成為向豪強納租的“子戶”。可是,從材料的跡象看,地主階級特別是其中的官僚豪強大地主階級,為減低戶等,隱田漏稅,玩弄“詭名子戶”尤為厲害。陳襄曾經指出:“今之風俗,有相尚立詭名挾戶者,每一正戶,率有十餘小戶……非惟避差科,且綿歷年深,既非本名,不認原賦,往往乾收利人已,而毫不輸官者有之”用;“比來有力之家,規避差役科率,多將田產分作詭名子戶至有一家不下析為三二十戶”:“蜀之大家,多偽佔名數,以避徵徭,至有戶析為四五十者。”這些都可以說明大地主階級“詭名子戶瀾口者眾”的嚴重性。 但,大地主階級在總人口中所佔比承不大,它的“論名子戶”雖極為嚴重,對於戶量的下降起不了多大作用:倒是它隱蔽的自耕農這“類的活動, 對戶量的影響牧為嚴重。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就整個地主階級說,在總戶量中所佔比重是小的,如上所說,不超過百分之六七:但在總人口中的比重則是稍大的。這是因為,地主階級特別是其中的大地主,由於經濟條件優越,在“多福多壽多男子”的教條下,生育總是超逾常人,以至兒女成群。至於一般地主,尤其是經濟力量較為薄弱的小地主,對生育也是有所節制的,如“閩之八州,惟建、劍、汀、邵武之民多計產育子,習之成風,雖士人間亦為之,恬不知怪。……吾郡吾邑,此風惟順昌獨甚,富民之家不過二男……一般地主之家之所以節制生育,正如歐陽修所揭示的,出自於財產的繼承:“閩中貧嗇,有老生子者,父兄多不舉,曰:“是將分吾資!”其實,透過這一現象,卻可以看到,在土地兼併日益劇烈的情況下,這類小地主既不能擠到中上層地主行列中,使自己得到發展,就只有採取節育的辦法,維護其小地主的經濟地位。如果不加限制的生兒育女,繼承的財產越來越少,就會從地主階級的經濟地位降落下來。這樣看來,封建制度是從這一方面對小地主階級的人口有所影響和作用,但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宋代人口的變動也顯然是不大的。
所謂封建制度對人口增長起著制約的作用,主要地是指,對廣大農民人口的增長起著制約的作用。
拿佔總人口35%以上的客戶來說,他們在承擔封建主地租重壓的同時,還要負擔封建國家的伕役和丁錢;自耕農民則要承擔封獨國家賦役的重壓。在這樣的重壓下,廣大農民為尋找一條活路,有的自耕農不得不“匿比舍而稱逃亡,挾他名以冒耕墾”,依附於豪強,向豪強納租,在這樣的重壓下,廣大農民即使到了丁壯之年,也不敢作成人裝束,依然是兒童裝束,如在嚴州,“深山窮谷,至有三十餘顏壯老蒼,不敢裹頭”;在仁福,“稅籍全編戶,村童半壯丁”,在豐城,“皂裙婦多跣,及冠男猶蜃”,以便減少稅役的負擔。
即使到了這一步,縣吏們“恐丁數虧折,時復蒐括相驗,糾令輸納,謂之‘貌丁’”。在這樣的重壓下,廣大農民不得不少育嬰兒,以減輕擔負。如在荊湖北路,“ 鄂渚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些輒殺之,尤諱養女”,“近聞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殺嬰的情況,“江南尤甚”,如婺源,“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福建路是宋人公認的殺嬰最嚴重的地區,“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到南宋,號稱最為富庶的兩浙路,也到處殺嬰,如“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敢舉”;處州“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田。至於素稱山多地少的貧困地區,如嚴州,殺嬰尤為嚴重,“民間無避免之路,生子往往不舉,規脫丁口,一歲之間,嬰孺夭閼,不知其幾”。由於丁鹽丁絹等剝削壓榨太重,“終其身不可免”,所以連纂寫《皇宋中興兩朝聖政》的留正公人,也不得不把殺嬰的情況寫到“聖政”中:
愚民寧殺子不欲輸絹;又資財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舉。誠由賦役煩重,人不聊生所致也。
從上述情況來看,一方面是生產力的體現者一廣 大農民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而要求勞動力更新,使人口迅速增加;而另一方面,封建經濟制度對人口的增加又給以嚴重的限制。因此,在宋代人口向題中,清楚地反映了封建生產過程中的個體性質與封建所有制的矛盾關係。從這種矛盾關係中可以看到,一方面是高出生率,一方面又由於封建剝削壓迫而造成的高死亡率。儘管矛盾很尖銳、很突出,在北宋100多年的穩定局面中,除去死亡率,而是每年以11%的增長率,使人口迅速地增長起來,這就是由宋代封建生產方式所決定的特殊的人口規律。隨著封建制日益削弱,對人口增長的限制越來越小,人口就相應地增長起來。從明代的一條鞭法的實行,到清代的“攤丁人畝,永不加賦”,由此而引起的人口的增長,就說明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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