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加油站#經常會有些朋友問我,自己跟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其實挺難回答的,但是出於朋友關係,解釋的太專業好像沒誠意,但是我也挺憋屈的對不,是朋友的都知道我做地產十多年,你買賣房子的時候我不知道,出問題了你想起來還有個做地產的哥們呢,你說說我心裡平衡不?錢讓別人賺,擦屁股的事想起朋友來了!!訴訴委屈,哈哈哈,其實也是人之常情對不?都怕朋友賺錢!閒話少敘,以下總結幾點合同是否有效,供朋友們在日後遇到買賣房產簽約的時候參考,可收藏。
首先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買賣合同肯定是無效的,既然無效,也就是從簽約的時候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確認合同無效後,過錯方應賠償對方因此產生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那就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不好理解的話可以參考兩車相撞,互撞自賠。
其次簽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集體利益而簽訂的合同,在乘人之危利用對方迫切需要的東西,而逼迫對方簽約,這樣的條件下,簽訂的明顯不平等條約,也會被視為無效合同。(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因某某有何種需要,對方出於幫助的角度,而某某自願以某某作為保障)。
再有以威逼利誘手段簽訂的合約,一方當事人以威脅傷害對方的精神或者肉體相威脅,以某種誘惑為藉口,迫使其產生恐懼心理,當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的時候,此種情形下籤訂的合約,為無效合約。
其次,以欺騙對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捏造事實,編排故事情節,使對方產生錯誤認知,信以為真,並引誘其簽約,這就是有些房產銷售人員故意隱瞞房產真實出售狀態,例如凶宅,房間內從事過非法活動,以及民間認為此房不吉利的說法,房東也好,銷售人員也罷,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當事人同時也有相等的知情權。
還有一種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尤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來代理實施民事行為。也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代理人或者監護人不在的情況下,不可獨自簽署任何合約,也不具備履行法定義務的責任。如此種情況下籤署的合同,為無效合約。還有一種人為容易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混淆,叫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麼兩者的區別是什麼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還有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可進行與自己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應的民事活動,如進行房屋買賣,以及大宗交易應當尤其代理人或者監護人來實施,否則合同視為無效。
今天在這裡簡單地總結一下什麼樣的合同在法律層面上來說是無效的,但是我本人認為,如果合同的確是你本人親自簽約,後來反悔了,你只是想利用這個合同漏洞來耍無賴,真不太好,即便你最後可能是贏家,但我覺得人品有待商榷!當然如果你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另當別論了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