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由於享受了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劃撥,減免了有關稅費等優惠政策,其產權與商品房產權有何區別?購買了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子女購買了住房的,還能不能繼承其父母購買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這是軍隊(含離退休、在職)和轉業幹部非常關心的問題。
中央軍委[1999]19號《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33條規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就擁有全部產權。這裡的“全部產權”從文義上理解當然是與商品房產權是同樣的含義。
但是,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34條規定: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準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顯然,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檔案所定義的“全部產權”在文義上已經不是“全部產權含義了。
從民法角度理解,房屋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而處分權包括出售、抵押、贈與,如下圖所示
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檔案僅僅是對“上市交易”做了限制,即對“出售”做了限制,一是實行准入制度,二是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和有關稅費。
顯然,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檔案所說的“全部產權”實際是對上市交易做出限制的“有限產權”。儘管如此,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購房人。
按照民法典有關物權的規定,不動產依法登記,受法律保護;而且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這也就是為什麼軍隊離退休、在職和轉業幹部派切希望拿到自己的房產權的原因。有人認為,只要手中有購房協議,房子的產權就受到保護。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這樣理解是沒有問題的,但經過產權登記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會更大。
有人認為,建住房[2007]258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某些條款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有“管轄”作用。這是沒有政策依據的。首先,地方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面對是低收入家庭,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面對是軍隊離退休幹部和服役達到一定年限的在職幹部。其次,兩者的住房面積標準完全不同。最主要的是軍隊組織建房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劃撥和有關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軍委和總部並沒有規定完全照搬政府部門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其他規定。軍隊幹部(含離退休、在職和轉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子女依法繼承權是不可剝奪的。
總之,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全部產權”,僅在上市交易方面受到限制的房子。由於全軍自2011年以來,許多單位的產權登記工作停止,致使廣大軍隊幹部購房後遲遲沒有拿到產權證。2021年北京市政府開展專項清理工作,對北京市居民購買了房子,長期不予辦證的歷史問題進行了清理,受到輿論的關注,市民的好評,同時也給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做出了榜樣。儘快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是軍隊購房幹部的合法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