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週歲的花(女)與22週歲的草(男)情投意合,結婚了。
婚後一直沒有生下孩子,所以草30週歲的時候決定去收養小孩。
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告訴他:“按照現在的規定,你沒有子女,所以可以收養2名孩子,若是有子女只能收養1名。當然啦,這個規定以後可能也會改,因為出臺的時候國家正在推行“二胎政策”,但畢竟現在都鼓勵三胎了嘛。你自己考慮考慮。”
最後草決定收養一個襁褓中的嬰兒,取名叫“小草”。因為工作人員告訴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相差30歲。
可是又過了幾年之後,花草總吵架,草動起了小心思。開始在網上查詢婚姻法。
1.什麼是“無效婚姻?”可惜呀,不是重婚、不是近親、年齡也都是法定年齡。得,看來婚姻是有效的。
2.那能不能撤銷呢?不是脅迫結婚的。那花有沒有隱瞞疾病?畢竟這麼多年也沒給我生個孩子。看來我得調查調查,等我知道的一年之內,就得到法院提出撤銷才行。
3.這要離婚的話,財產問題也得弄明白。婚後都是共同財產了,那哪些是我草自己的呢?哦,我婚前買的車、我走路被撞傷獲得的賠償金、我專用的避孕套、剃鬚刀。哈哈,美滋滋。哎呀,前幾天我爸媽給我買的房子可咋整啊,趕緊看看《贈與合同》,還好還好,上面寫著確定只歸我自己。
4.再看看債務問題。前幾天花找人借錢去澳門賭博,到時候不會讓我跟她一起還錢吧?哦哦哦,以她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於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是我兩共同的意思。這……就怕萬一啊。咦,等等,她這賭博屬於犯罪呀,法院不支援是“共同債務”。這挺好!
5.再看看有沒有別的離婚條件。聚少離多滿2年是不是可以,最近我總出差,也沒咋在家。啊,必須得是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才行,這可不好證明呀。不過花總是賭博,屢教不改倒是真的。
於是草有了很大的信心,準備找花商量一下離婚的事情。可是沒想到花說的話讓他一下子驚呆了。
“我懷孕了!”“醫生說如果打掉的話,以後都不會再有機會當媽媽了。所以我打算生下來。”
……草想了一會兒。說,“好,生下來吧。”
婚姻法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後來花生下一個孩子,叫“小花”。
小花過了一週歲生日以後。花和草在咖啡廳聊天。花問:“還想離婚嗎?”
“嗯。”
“小花不滿2週歲,由我來撫養。小草已經8週歲了,我們尊重他自己的選擇吧。”
“好。”
第二天,他們二人來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卻被告知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30天之內,雙方有一方反悔了,都可以來撤回申請。30天之後,雙方都要親自到場來申請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花和草離開民政局後,花帶著小花小草回到了孃家。家裡只剩草自己了。
沒了花,草的家裡越來越亂,想收拾卻無從下手。吃了幾天外賣後,想吃平時豐盛的家常菜,卻也不會做。他慢慢地開始想起花的好,而且花自從懷孕以後就再也不賭博了,整個換了一個人。也許……
後來草開始狂追花。真真是“虐妻一時爽,追妻火葬場。”
當然了,30天以後大家都沒有去申請離婚證。
“花花草草”一家四口過起了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