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 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外牆有管道穿過的,應採取防水措施。對有嚴格防水要求的建築物,必須採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種承壓管道系統和裝置應做水壓試驗,非承壓管道系統和裝置應做灌水試驗。
4.1.2給水管道必須採用與管材相適應的管件。生活給水系統所涉及的材料必須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
4.2.3生活給水系統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須沖洗和消毒,並經有關部門取樣檢驗,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方可使用。
檢驗方法:檢查有關部門提供的檢測報告。
4.3.1室內消火栓系統安裝完成後應取屋頂層(或水箱間內)試驗消火栓和首層取二處消火栓做試射試驗,達到設計要求為合格。
檢驗方法:實地試射檢查。
5.2.1隱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隱蔽前必須做灌水試驗,其灌水高度應不低於底層衛生器具的上邊緣或底層地面高度。
檢驗方法:滿水15min水面下降後,再灌滿觀察5min,液麵不降,管道及介面無滲漏為合格。
8.2.1管道安裝坡度,當設計未註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水同向流動的熱水採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動的蒸汽管道及凝結水管道,坡度應為3‰,不得小於2‰;
2)氣、水逆向流動的熱水採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動的蒸汽管道,坡度不應小於5‰;
3)散熱器支管的坡度應為1%,坡嚮應利於排氣和洩水。
檢驗方法:觀察,水平尺、拉線、尺量檢查。
8.3.1散熱器組對後,以及整組出廠的散熱器在安裝之前應作水壓試驗。試驗壓力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但不小於0.6MPa。
檢驗方法:實驗時間為2-3min,壓力不降且不滲不漏。
8.5.1地面下敷設的盤管埋地部分不應有接頭。
檢驗方法:隱蔽前現場檢視。
8.5.2盤管隱蔽前必須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小於0.6MIa.
檢驗方法:穩壓 Ih 內壓力降不大於0.05MPa且不滲不漏。
8.6.1採暖系統安裝完畢,管道保溫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註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蒸汽、熱水採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1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於0.3MPa。
2)高溫熱水採暖系統,試驗壓力應為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4MPa
3)使用塑膠管及複合管的熱水採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2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於0.4MPa。
檢驗方法:使用鋼管及複合管的採暖系統應在試驗壓力下10min內壓力降不大於0.02MPa,降至工作壓力後檢查,不滲、不漏:使用塑膠管的採暖系統應在試驗壓力下1h 內壓力降不大於0.05MPa,然後降壓至工作壓力的1.15倍,穩壓2h,壓力降不大於0.03MPa,同時各連線處不滲、不漏。
8.6.3系統沖洗完畢應充水、加熱,進行試執行和除錯。
檢驗方法:觀察、測量室溫應滿足設計要求。
9.2.7給水管道在竣工後,必須對管道進行沖洗,飲用水管道還要在沖洗後進行消毒,滿足飲用水衛生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沖洗水的濁度,檢視有關部門提供的檢驗報告。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嚴禁無坡或倒坡。
檢驗方法:用水準儀,拉線和尺量檢查。
11.3.3管道沖洗完畢應通水、加熱,進行試執行和除錯。當不具備加熱條件時,應延期進行。
檢驗方法:測量各建築物熱力入口處供回水溫度及壓力。
13.2.6鍋妒的汽、水系統安裝完畢後,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表13.2.6的規定。
檢驗方法:在試驗壓力下10min內壓力降不超過0.02WPa;然後降至工作壓力進行檢查,壓力不降,不滲、不漏;
觀察檢查,不得有殘餘變形,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霧。
13.4.1鍋爐和省煤器安全閥的定壓和調整應符合表13.4.1的規定。
鍋爐上裝有兩個安全閥時,其中的一個按表中較高值定壓,另一個按較低值定壓。裝有一個安全閥時,應按較低值定壓。
檢驗方法:檢查定壓合格證書。
13.4.4鍋爐的高、低水位報警器和超溫、超壓報警器及聯鎖保護裝置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和有效。
檢驗方法:啟動、聯動試驗並作好試驗記錄。
13.5.3鍋爐在烘爐、煮爐合格後,應進行48h的帶負荷連續試執行,同時應進行安全閥的熱狀態定壓檢驗和調整。
檢驗方法:檢查烘爐、煮爐及試執行全過程。
13.6.1熱交換器應以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作水壓試驗,蒸部分應不低於蒸汽供汽壓力加0.3MPa;熱水部分應不低於0.4MPa。
檢驗方法:在試驗壓力下,保持10ain壓力不降。
………………分 割 線…………………
2、《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268-2008
1.0.3給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效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接觸飲用水的產品必須符合有美衛生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構(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並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效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並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1.15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分項工程完成後,必須進行檢驗;
2)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3.2.8透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9.1.10給水管道必須水壓試驗合格,併網執行前進行沖洗與消毒,經檢驗水質達到標準後,方可允許併網通水投人執行。9.1.11汙水、雨汙水合流管道及溼陷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道,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分 割 線…………………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261-2017
3.2.7噴頭的現場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響應時間指數( RTI ),製造廠及生產日期等標誌應齊全,2.噴頭的型號、規格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4.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現象。5.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效能試驗,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試驗數量應從每批中抽查1%,並不得少於5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 ,保壓時間不得少於3min .當兩隻及兩隻以上不合格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隻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並不得少於10只,並重新進行密封效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檢查數量:符合本條第五款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裝置有試壓泵、壓力錶、秒變。5.2.1噴頭安裝必須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後進行。檢査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檢查系統試壓,沖洗記錄表。5.2.2噴頭安裝時,不應對噴頭進行拆裝、改動,並嚴禁給噴頭,隱蔽式噴頭的裝飾蓋板附加任何裝飾性塗層。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觀察檢查。5.2.3噴頭安裝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利用噴頭的框架施擰:噴頭的框架、濺水盤產生變形或釋放原件損傷時,應採用規格、型號相同的噴頭更換。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觀察檢查。6.1.1管網安裝完畢後,必須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檢查水壓試驗和氣壓實驗記錄表。8.0.1系統峻工後,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分 割 線…………………
4、《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 50444-2008
2.2.1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1) 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井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 滅火器的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誌應齊全:3) 滅火器的型別、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 滅火器簡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標應在綠區範圍內;
7)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3.1.3滅火器的安裝設定應便於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1.5滅火器設定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
3.2.2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1.1滅火器安裝設定後,必須進行配置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滅火器的型別、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檢査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査20%,並不得少於三個,少於三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當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對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圖進行。
4.2.2滅火器的產昌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觀察滅火器的外觀質量。全數檢查滅火器的合格
驗收方法:現場直觀檢查,查驗產品有關質量證書。
4.2.3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採用不同型別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相容。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
驗收方法:對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檔案和滅火器銘牌,現場核實。
4.2.4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定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定點的保護範國內。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少於三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用尺丈量。
5.3.2滅火器的維修期應符合表5.3.2-1的規定。
5.4.1下列型別的滅火器應報廢:
I )般做型滅火器目;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澳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它型別滅火器。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簡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簡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
4)簡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己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級等修補痕跡;8)被火燒過。
5.4.3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1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5.4.4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分 割 線………………
5、《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3-2007
未完詳見下期……
喜歡的朋友可以掃描微信公眾號二維碼或
微信公眾號:機電安裝分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