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官網12月31日釋出訊息稱,為規範金融產品網路營銷活動,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智慧財產權局起草《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中提出了網路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明確了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範,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同時提出監管措施,明確違規行為法律責任。
進一步對網路營銷加強監管,完成制度拼圖
央行在起草說明中指出,部分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利用線上場景和觸達客戶的優勢透過參控股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在金融產品營銷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競爭,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規範金融產品網路營銷行為。防範和處置相關風險關乎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必須從金融產品營銷這一源頭環節加強對金融機構、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監管。
制定《辦法》是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制度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不斷探索加強對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的監管,相關行為規範和管理措施散見於網際網路貸款、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等領域的監管制度中,目前還缺乏相對系統的、統一的管理制度。另外,網際網路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主要是提供金融產品營銷和客戶個人信用資訊兩方面服務,新出臺的《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已將個人信用資訊服務納入監管範圍,目前需要進一步對網路營銷加強監管,完成制度拼圖。
34條細則,特別提及直播、自媒體營銷與巢狀銷售等
從《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範、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
首先是提出網路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託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路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範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路營銷。禁止透過網際網路面向不特定物件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二是明確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範。要求金融機構對網路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稽核工作機制。營銷宣傳內容應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產品的關鍵資訊,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開展金融產品網路營銷時要分割槽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巢狀銷售。另外,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範。
同時,要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准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要求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此外,還提出監管措施,明確違規行為法律責任。明確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對金融產品網路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採寫:南都記者熊潤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