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B003是一種雙特異性抗體,目前處於臨床一期,擬用於治療實體瘤。2020年1月,該藥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的臨床試驗許可(IND)。
研究藥物:SI-B003(Ia/Ib期)
試驗型別: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評估SI-B003雙特異性抗體注射液在中國晚期實體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的開放性、多中心、Ia/Ib期臨床研究
適應症:復發或轉移性實體瘤的治療,包括結直腸癌、黑色素瘤、非小細胞肺癌、尿路上皮癌、三陰性乳腺癌、宮頸癌、胃癌和晚期腎細胞癌等(二線及以上)
用藥週期
劑型:注射劑
規格:35mg:7mL/瓶
用法用量:本試驗共設定0.1、0.3、1.0、3.0、5.0、10.0 mg/kg 6個劑量組,透過靜脈輸注給藥,首次輸注SI-B003注射液約30 min±10 min滴完,若患者出現1~2級輸液反應,可延長滴注時間為60min±10 min。
用藥時程:每2周給藥一次(Q2W),4周為一個給藥週期,研究藥物給藥至24個月無疾病進展,或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終止給藥(如撤回知情同意書或死亡)。
入選標準
1、受試者能夠理解知情同意書,自願參與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2、性別不限。
3、年齡:≥18歲且≤75歲(Ia期);≥18歲(Ib期)。
4、預期生存時間≥3個月。
5、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復發或轉移性實體瘤,且已經接受過標準治療後有影像學證實或其他客觀證據證實的疾病進展;或受試者為難治的實體瘤患者,或不能耐受標準治療或存在標準治療的禁忌症。
6、同意提供原發灶或轉移灶6個月記憶體檔腫瘤組織標本或新鮮組織樣本(僅限Ib期),若患者無法提供腫瘤組織標本,研究中心需向申辦方提出申請。
7、在基線至少有一處符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僅限Ib期)。
8、體力狀況評分ECOG 0或1分。
9、無嚴重心臟功能異常,左心室射血分數≥50%、(超敏)肌鈣蛋白T<ULN。
10、首次給藥前7天內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a)骨髓:中性粒細胞計數絕對值(ANC)≥1.5×109/L,血紅蛋白≥90g/L,血小板計數≥100×109/L(肝癌患者血小板計數≥75×109/L);
b)肝臟:總膽紅素≤1.5 ULN(Gilbert’s綜合徵、肝癌或肝轉移受試者總膽紅素≤3 ULN),轉氨酶(AST/ALT)≤3 ULN(肝癌或肝轉移受試者≤5.0 ULN);對於肝癌或肝轉移受試者,須排除轉氨酶≥3 ULN且總膽紅素≥1.5 ULN的情況;
c)腎臟:肌酐(Cr)≤1.5 ULN且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據Cockcroft-Gault 公式)。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或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從首次給藥前7天開始採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給藥後24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首次給藥前7天內血清/尿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
12、受試者有能力並願意遵守研究方案規定的訪視、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查和其他研究相關流程。
排除標準
1、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症狀。但穩定的腦實質轉移或穩定的硬脊膜外脊髓壓迫病史患者可以入組(僅限Ib期)。穩定的定義為:a)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癲癇藥物情況下,癲癇未發作狀態持續>12周;b)不需要使用糖皮質激素;c)連續多次MRI(掃描間隔時間至少8周)均顯示在影像學呈穩定狀態。
2、本試驗給藥前28天內參加過任何其他臨床試驗者,已上市藥物的臨床試驗除外。
3、在首次給藥前4周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更短的為準)使用過化療、生物治療、免疫治療、根治性放療、大手術、靶向治療(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等抗腫瘤治療;絲裂黴素和亞硝基脲類為首次給藥前6周內;氟尿嘧啶類的口服藥物如替吉奧、卡培他濱,或姑息性放療為首次給藥前2周內。
4、本研究給藥前14天內需要接受系統性皮質激素(>10mg/天強的松,或等當量的其他皮質激素)或免疫抑制劑治療;吸入或區域性應用激素,或因腎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生理替代劑量的激素治療的除外。
5、本研究給藥前28天內接受過活病毒疫苗(包括減毒活疫苗)接種。
6、根據NCI-CTCAE v5.0 定義為≥3級的肺部疾病,包括靜息性呼吸困難,或需要持續吸氧治療,或有間質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7、篩選前4周內發生全身性的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真菌、細菌、病毒所致的重症肺炎、菌血症或嚴重的感染併發症等。
8、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風險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於Crohn’s病、潰瘍性結腸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病、Wegener綜合徵(多血管炎肉芽腫病、Graves病、類風溼關節炎、下垂體炎、眼色素層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統性硬化病、橋本氏甲狀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經病變(Guillain–Barré綜合徵)等。下列情況除外:I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療穩定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病導致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療的銀屑病或白癜風。
9、首次給藥前2年內合併其他惡性腫瘤,除已治癒的面板鱗癌、基底細胞癌、淺表性膀胱癌、前列腺/宮頸/乳腺原位癌(僅限Ib期)。
10、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Ab)陽性、活動性結核、活動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複製數>104)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11、兩種降壓藥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15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
12、嚴重心臟病病史,例如:症狀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級(NCI-CTCAE v5.0)病史、紐約心臟學會(NYHA)≥2級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穩定型心絞痛等。
13、QT間期延長(男性QTc>450 msec或女性QTc>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III度房室傳導阻滯。
14、既往抗腫瘤治療的毒性未恢復至≤1級(NCI-CTCAE v5.0)或基線水平,除外周神經病變(需恢復至≤2級)和脫髮。
15、既往異基因骨髓或器官移植病史。
16、對重組人源化抗體有過敏史或對SI-B003任何輔料成分過敏的患者。
17、既往蒽環類(新)輔助治療中,蒽環類藥物累積劑量>360 mg/m^2。
18、妊娠或哺乳女性。
19、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的其它情況。
研究中心
北京
重慶
上海
河南鄭州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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