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借名買房”通常發生在熟人或者親人之間,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諸多風險,到底“借名購房”會產生哪些法律風險呢?又該怎麼防範風險?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人並非實際的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以其佔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
當事人基於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於借名購房,實際買房人並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佔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被借名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向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
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借名人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借名買房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如出名人因房價上漲主張借名買房合同無效或者借名買房關係不存在,房產或將歸其所有,借名人將面臨房產增值損失、房屋所有權轉為普通債權等諸多風險。
2、出名人被法院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其名下屬於借名人的房屋存在被執行的風險。
3、出名人離婚或者死亡,房屋存在被出名人配偶分割或被出名人的繼承人繼承的風險。
4、出名人擅自將房屋轉讓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喪失房屋所有權。借名買房合同僅作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雙方協議,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但是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如果房屋過戶至第三人名下,借名人將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只能向出名人主張債權。
名義購房人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失去購房資格的風險。如果購需要的是被借名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借名購房後被借名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抽籤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承擔銀行按揭還款的風險。如果實際買房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在實際買房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被借名人的信用產生影響,甚至銀行會直接向被借名人要求還款。
3.自身財產損失的風險。如實際購買人無力還款,房價降低,如果被借名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時,將會把該房產、被借名人的其他財產都列為被執行財產,引發被借名人自身的財產被執行的風險。
4.親密關係破裂的風險。實際買房人與被借名人通常關係較為密切,法院審理的借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係,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籤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並不明確。導致實際買房人的法律風險增加。除了對當事人本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外,亦是對雙方感情的破壞,從親人變仇人的亦佔相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