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要求從事採礦、種植園和其他自然資源加工的私營公司和國有企業及其子公司在出口之前首先滿足國內需求。這是根據 1945 年憲法第 33 條第 (3) 款的規定。
“第一件事關於煤炭供應,我已責令能源和礦產資源部、國有企業部和印尼電力公司立即尋找符合國家利益的最佳解決方案。首要任務是滿足電力和國內工業的國內需求,”佐科總統週一在雅加達總統府發表關於煤炭,液化天然氣和食用油供應價格的宣告時說。
他說,已經有一個國內市場義務(DMO)機制,要求礦業公司滿足電力公司的發電機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不能履行滿足國內需求義務的公司將受到制裁,必要時不僅不能獲得出口許可證,而且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其次,關於液化天然氣(LNG)的供應,佐科總統還要求印尼國家石油公司和私營公司的液化天然氣生產商優先考慮國內需求。此外,總統還命令能源和礦產資源部(ESDM)和國有企業部(BUMN)找到解決這一問題的永久解決方案。
第三,關於食用油,由於出口市場毛棕櫚油價格高企,佐科下令要求貿易部長確保國內食用油價格穩定。“再一次,政府的首要任務是人民的需要。食用油的價格必須保持在可承受的範圍內。如有必要,貿易部長可以再次進行市場操作,以控制價格,”他說。
經濟和法律研究中心負責人比馬在被問及意見時表示,國家利益需要優先於出口損失。“這是一個兩難選擇,但此時需要優先考慮國家利益,而不是失去出口潛力,”他說。
根據比馬的說法,2021 年 12 月的通貨膨脹率為 0.57%,表明高通脹趨勢開始進入印度尼西亞。“我們沒想到這種成本會推高通脹,因為公眾還沒有準備好面對基本必需品價格的上漲。購買力仍在恢復中,”比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