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正規仕途而言,察舉制仍是魏晉南北朝時期最重要的仕進制度。九品中正製出現後,影響和制約著察舉制的實施。漢代的察舉由基層做起,“鄉舉裡選正此謂也”;魏晉南北朝的察舉之權交給了中正官。這樣,察舉制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門閥政治的左右。不過,察舉制仍是有別於九品中正制的另一條入仕途徑。在察舉制下,被舉的孝廉、秀才的人不能直接做官,要做官就得透過朝廷組織的考試,或試經、或試策;而在九品中正制下,高門子弟被中正定為高品後,即可或由吏部銓敘,或由公府辟召,直接做官。察舉制的這道考試大關,既是它的一個合理之處,也因此保持了自己的相對獨立性。察舉制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總趨勢是:察舉制度化、程式化。
(一)重視孝廉、經學取士
曹魏的察舉制有兩個特點,其一,在諸科目中,最重視孝廉;其二,以經學為取士標準。
魏文帝曹丕登上皇位後,為了鞏固曹家天下,除了向世族讓步,推行九品中正制之外,也恢復了漢代的察舉制,以廣泛收拔人才。他即位次年,即黃初二年(公元221年),就下令:“郡國口滿十萬者”,“歲察”有德行的“孝廉一人”,對有才學的“秀異,無拘戶口”多少。黃初三年,魏文帝又下詔,取消對孝廉的年齡限制,“若限年然後取士,是呂尚、周晉不顯於前世也。其令郡國所選,勿拘老幼”。
曹丕(187年冬-226年6月29日),字子桓,三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曹魏的開國皇帝,
曹魏統治者要求孝廉有經學上的真才實學,入仕要透過經學考試——試經。漢代察舉孝廉,即推舉孝子、察報廉吏。其取捨標準在德行不在才學。
魏文帝初期,有司因循漢代故事,提議:“舉孝廉,本以德行,不復限以試經。司徒華歆反對,他說:如果“聽孝廉不以經試”,大不利於教育,“恐學業遂從此而廢”。漢末以來,動亂四起,教育中斷,典籍散失,士人流徙。
他主張透過孝廉“試經”來大倡經學,“以崇王道”。透過“試經”考試,“若有秀異,可特徵用”,只要所舉孝廉中確有人才,國家“何患不得哉!”魏文帝“從其言”,下詔,要求孝廉要“通經術”,要透過“試經”;其後,魏明帝也重申這一原則,“申敕郡國,貢士以經學為先”。
漢代一般只要求所舉賢良對策。曹魏的孝廉不但要試經,而且還要試策。
曹魏末年,任城人魏舒因家孤貧,為堂叔父吏部郎魏衡看守水碓,年過40時,被郡政府舉為孝廉。同族人見他平常“遲鈍質樸”,又“無學業”,都勸他不要應舉,免得到京城考試、對策出醜;不如推辭不應,以博取虛名。
魏舒說:如果屆時策、試都通不過,責任在於我自己,我不能“虛竊不就之高”名。於是,他發憤讀書,僅一百天就學通一經,後來到京“對策”,被定為上等而入仕。西晉,他官至三公。
曹魏對秀才科察舉給予一定的重視。有些官員就從此科步入仕途。曹操時,“蘇則,少以學行聞,舉孝廉茂才”;齊王芳時,管輅“舉秀才”入仕。賢良科魏明帝時,有兩次,僅限於由公卿大臣舉薦,屬於特科,影響較小。
明帝太和四年(公元230年),“詔公卿舉賢良”,青龍元年(公元233年),又詔“公卿舉賢良篤行各一人”。兩次舉賢良頗有些應景的味道。
(二)孝廉試經,秀才試策
在西晉,被察舉的無論是孝廉、秀才還是賢良都要經過考試。這是西晉察舉制的一個顯著特點。考試分兩種:孝廉試經,秀才、賢良對策。晉武帝統一了全國,有勵精圖治之心,所以,較重視察舉制,以選拔人才。當時,孝廉、秀才、賢良三科並行,考試中,試策最為盛行。
華譚是孫吳世族的後裔,聰明有辯才,“素以才學為東士所推”,太康年間,被揚州刺史嵇紹舉為秀才。晉武帝聞其有才學,遂親自策問,一問天下一統之策,二問綏靖新附地區,何者為先,三問如何修文德以綏遠夷,四問天下太平時的律令損益,五問如何羅致人才。在此次全國所舉的秀才、孝廉中,對策以華譚為最。他被任為郎中,不久遷太子舍人,兼吳土中正。
另一個孫吳世家子弟紀瞻,吳國滅後,徙居歷陽郡。他先被舉為孝廉,未應舉,後又被舉為秀才。紀瞻非以才學見長,而以方直著稱。他到京後,由尚書郎陸機加以策試,凡有六問。史書未載他的策試第等,亦未雲授何官職,只說他於惠帝永康年間又被州里舉為“寒素”,“為大司馬闢為東閣祭酒”。可見,他第一次對策不如人意,未能入仕。
晉武帝時,摯虞被舉為賢良,與夏侯湛等17人的對策被判為下第,官拜中郎。晉武帝讀了他們的答策後,認為“有益政道”,遂召當年所舉“諸賢良方正直言,會東堂”,由自己親自策問。摯虞因對策出色,被高升為太子舍人、聞喜縣令。
晉武帝時,阮種先被察為孝廉,闢為公府掾,後來,被太保何曾薦為賢良,他的對策與郤詵、王康的一起被評為上第。誰知有“譭譽之徒”攻擊說,對策者有請託行為。武帝為服人心,在朝堂上當場策問,阮種的答策令武帝讚賞不已,被定為第一。
西晉末年,戰亂又起,晉室倉惶重建於江南,文化教育事業百廢待舉,所以,東晉的察舉制具有恢復、過渡的特點。
東晉之初,就恢復了察舉制度,晉元帝令“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因為天下動亂,士人學業多荒廢,元帝命令對遠方州推舉來的秀才、孝廉予以優待,“不策試,普皆除署”。幾年後,元帝下令恢復西晉“舊制”,察舉來京的秀才、孝廉都要透過儒學考試,“皆令試經”,或”試以經策。為保證秀才、孝廉的舉薦質量,元帝還規定:被推薦者考不中的,推薦者太守、刺史都要免官。此詔令一公佈,嚇得“秀(才)、孝(廉)多不敢行”,即便已被選送到了京師,也託疾請病假。
尚書孔坦建議元帝,將策試孝廉、秀才的期限由當年改為五年後,理由是:動亂“十年有餘”,“家廢講誦,國闕庠序”;所以現在應該“崇修學校”,並將考試之期“普延五年”,讓秀才、孝廉“講習”功課,然後再試。
元帝只同意將當年(大興三年,公元320年)所舉孝廉的考試延至大興七年,秀才考試則如期舉行。
秀才、孝廉的策試直至東晉末年仍未恢復正常。東晉末年,各州郡所薦舉的秀才、孝廉,“多非其人”。義熙七年(公元411年),劉裕“表天子,申明舊制,依舊策試”。這說明,在此之前,策試製度未能很好貫徹實施。
(三)策試正常化與評分標準
劉宋始終堅持策試製度。宋武帝劉裕即位後,開始實施自己在東晉末年提出的察舉要策試的主張。永初二年(公元421年),宋武帝親自到延賢堂策試諸州郡秀才、孝廉。揚州秀才顧練、豫州秀才殷朗對策“稱旨”,被任為著作佐郎。自此,“凡州秀才、郡孝廉到皆策試”就成為劉宋的定製。
各郡歲舉孝廉數量亦有限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為防止濫竽充數,劉宋還實行禁錮制:孝武帝即位後,規定“四方孝秀,非才勿舉”,如果經策問,發現有不堪任用,“虛竊榮薦”者,一律“遣返田地,加以禁錮”,令其終生不得入仕。
劉宋還制定了秀才考試評分標準。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7年),尚書都令史駱宰提出了秀才策試評分方案,“策秀才考格”,其規定:“五問並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儘管尚書殿中郎謝超宗等人提出反對,認為不必看重答題多少的形式,主要要看回答問題的深度,最後,明帝還是批准了駱宰的方案。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考試評分方案。
蕭齊雖然也在察舉後進行考試,但察舉制本自己出現了種種問題。地方官員在察舉中,“不核才德”,全憑門第,”以官婚胄籍為先。於是,有入仕之心計程車人們,紛紛奔走權貴之門,或請託,或攀結姻緣。天長日久,此風竟化為風俗;蕭齊還有一條關於入仕年齡的不合理規定:寒素子弟必須年滿30才允許經察舉“試吏”,而甲族子弟年屆20便可經九品中正制登仕。於是,急切入仕的青年士子們便塗改戶籍,謊報年齡,以至於從戶籍上看,某貢士已年屆而立,看容貌卻是稚氣滿臉的孩童,蕭齊末年,蕭衍任丞相,他指出“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是不合理的,提出“設官分職,惟才是務”的主張。
蕭衍後來建梁朝,為梁武帝。梁武帝對察舉制是比較重視的。他在一定程度上實踐了自己提出的“惟才是務”的主張。首先,梁武帝堅持儒學考試製度,以才學為第一標準,打破了蕭齊的年齡歧視與門第限制。天監四年(公元505年),梁武帝發下詔書,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年未三十,不通一經”的人不能做官,但對於像甘茂、顏淵一樣的才俊之士,則網開一面,“勿限年次”。天監八年,梁武帝又下詔,強調只要“能通一經”,就可“量加敘錄”,“隨才試吏”,而不論其出身,即便是“寒品後門”的人也一視同仁。
梁武帝時,察舉制的科目分得比較細,除孝廉外,還有賢良方正科、清吏科、明經科等。
陳朝建國後,在選士方面沒有什麼新發展,主要沿襲梁朝。但擴大了考試物件的範圍。陳以前“策試”物件基本上限於各州郡上貢的孝廉、秀才,而陳時,允許官學中小於30的“經學生”參與策試。
(四)秀、孝兩科涇渭分明
北魏統治者,尤其是熱衷於漢化的孝文帝、宣武帝是重視察舉制的。皇帝們常親自策問秀才、孝廉,太和十六年(公元492年),孝文帝“臨思義殿,策問秀、孝”;宣武帝時,“州舉茂異,郡貢孝廉”,其中,“對揚王庭”者,“每年逾眾”。
拓跋宏(467年10月13日—499年4月26日),又名元宏,即北魏孝文帝。北魏第七位皇帝
北魏時期,秀才與孝廉兩科已截然分開。兩種的考試內容不一樣,因而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應試者有相應的知識結構。對秀才的要求是,“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對孝廉的要求是,“唯論章句,不及治道”。比如,刑巒,“有文才幹略”,卻被郡推為孝廉,有關部門拿不準主意,不知把他放在秀才科還是孝廉科,遂請示孝文帝,孝文帝說:秀才與孝廉的考試方法不一樣,“邢巒才清,可令第秀”。
與試經相比,北魏對策的地位更加重要,是主要的考試方法。有時甚至以對策考試為手段,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某些職務。某次,東平王元匡要招長於文辭計程車人任御史官,報名參加對策考試的竟有八百餘人,結果,溫子昇等24人中“高第”。
北魏也徵召過賢良,且數量不少。太武帝在神麏四年(公元431年),頒下徵賢良、舉逸民的詔書,根據有司提供的情況,他認為“范陽盧玄、博陵崔綽、趙郡李靈、河間邢穎、勃海高允、廣平遊雅、太原張偉等,皆賢俊之胄,冠冕州邦”,於是下令徵召,結果“至者數百人,皆差次敘用”。
北齊選士,大多沿用北魏制度。不過,北齊的考試進一步規範化,“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北齊皇帝也常坐朝堂,策試秀才與孝廉。並對學識低下者有一些懲罰措施,“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去席位,解下佩刀。”北齊還允許各郡官學中的博士、助教以及學生中通經者,察舉入仕。
北周亦沿用北魏的察舉制。同時,北周的也有自己的特點。其一,北周打破門第限制,實行“不限蔭資,唯在得人”的進步政策,廣招天下英才;其二,重視選用儒學人才。建德六年(公元577年),周武帝平齊後,接連下詔,從各地選用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尤其是儒士。當年三月,下詔要齊地諸州,“各舉明經幹治者二人,若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少”;七月,又下詔要“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九月,詔書又下,“東士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並舉送”。
像周武帝這樣接連不斷地選用人才,只能是在特殊情況下采用,平常察舉量沒有這麼大。周宣帝時,重申”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歲舉的名額是“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